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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書有什么效力

首頁 > 勞動人事2021-10-19 20:17:38

交通事故調解書有什么效力

交通事故調解書有什么效力

發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劃分責任后,在賠償這個問題上,很多人采用協商解決的方式去處理,疑問也隨之而來,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的交通事故調解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這個問題上,我們可以把所謂的“調解書”看作是一個“合同”,所以啊,在簽訂和解協議的過程中符合《合同法》的規定,這份協議就應該是合法有效的。即簽訂這份協議的雙方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脅迫、欺詐、趁人之危的情形,且內容不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不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如果出現以上情形,那這份協議就是無效的了。另外,如果在簽署協議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協議內容存在誤解,或者協議內容顯失公平,當事人也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交通事故調解書具有怎樣的法律效力

發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劃分責任后,在賠償這個問題上,很多人采用協商解決的方式去處理,疑問也隨之而來,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的交通事故調解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這個問題上,我們可以把所謂的“調解書”看作是一個“合同”,所以啊,在簽訂和解協議的過程中符合《合同法》的規定,這份協議就應該是合法有效的。即簽訂這份協議的雙方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脅迫、欺詐、趁人之危的情形,且內容不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不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如果出現以上情形,那這份協議就是無效的了。另外,如果在簽署協議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協議內容存在誤解,或者協議內容顯失公平,當事人也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交通事故調解書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靠事故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當事人均可將交通事故調解書作為證據提交給人民法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擴展資料:

賠償項目

在2004年5月1日后,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其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如下:

【2011年車禍死亡賠償新標準】

1、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2、致殘賠償項目和標準: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3、死亡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1中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遭受精神損害項目和標準:賠償權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賠償

交通事故調解書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靠雙方自覺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可見,由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賠償,不是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必經程序,也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序。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靠雙方自覺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的規定:

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而其中的調解書是指由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調解書,而不包括公安交管部門的調解書。

擴展資料:

一般車禍賠償標準:

醫療費的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醫藥費等具體損失上采取差額賠償方式,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對后續治療費采取定型化賠償的標準。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所需要的費用”。

定型化賠償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額,而是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社會公正性出發,為損害確定固定標準的賠償原則。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交通事故調解書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靠事故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當事人均可將交通事故調解書作為證據提交給人民法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擴展資料:

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指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并給出了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責任劃分: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事故調解書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靠雙方自覺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可見,由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賠償,不是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必經程序,也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序。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靠雙方自覺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的規定:

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而其中的調解書是指由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調解書,而不包括公安交管部門的調解書。

擴展資料:

交通事故賠償程序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

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責任認定書和交通事故調解書哪個更有法律效力,調節后有沒有后患?

發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劃分責任后,在賠償這個問題上,很多人采用協商解決的方式去處理,疑問也隨之而來,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的交通事故調解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這個問題上,我們可以把所謂的“調解書”看作是一個“合同”,所以啊,在簽訂和解協議的過程中符合《合同法》的規定,這份協議就應該是合法有效的。即簽訂這份協議的雙方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脅迫、欺詐、趁人之危的情形,且內容不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不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如果出現以上情形,那這份協議就是無效的了。另外,如果在簽署協議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協議內容存在誤解,或者協議內容顯失公平,當事人也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兩者不能比較。因為性質不同: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 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如賠償進入審判程序,則作為一種證據由法院決定是采納還是不采納。
2、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道路交通事故經公安部門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系當事人在交警主持下,自愿就事故所承擔的責任及處理所達成的協議,是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義務的處分,屬民事合同行為。和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和解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要求宣告和解協議無效或變更、撤銷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并根據以下原則處理:1.和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具備法律規定無效條件的,應宣告協議無效;2.和解協議行為人欠缺民事行為能力、代理人無權代理的,和解協議對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3.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有重大誤解或和解協議顯失公平或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可能根據當事人請求變更、撤銷和解協議。4.原告以和解協議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的處理有遺漏事項,或和解協議簽訂后有新發生費用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增加部分賠償的,人民法院應對其請求事項進行審查,對和解協議確未涉及的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范圍和標準處理。5.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解除和 解協議的,應予以準許,并對損害賠償依法處理。6.除上述情形外,當事人對和解協議反悔并主張人身損害賠償的,不應支持。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除當事人有法定的正當理由外,不能反悔或者不履行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當然是事故責任認定書更有法律效力。

如果你覺得調解的內容,你不是都能接受,就別簽字。
其實簽了字,你要不滿意,還是可以訴訟到法院的。
兩者不是同一性質的法律文書,不可以比較。
責任認定書是交警部門對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是日后解決賠償事項的依據。
調解書是雙方對于事故的賠償事項達成的協議。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可以請求交警部門組織調解,如果雙方在交警部門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達成一致意見,很難反悔。

如何認定交通事故調解書的效力?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可見交警部門具有調解的權力,但也僅僅對損失賠償進行調解,而不包括責任的分擔,所以應該在劃清雙方當事人責任的前提下才能進行調解;其次,作為“專業”部門應當了解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項目,所以在調解前應當向雙方當事人示明,由當事人決定要求賠償哪幾項,并在調解書上分別載明各項的賠償金額,對于放棄追究項目的也要在調解協議中說明。只有滿足以上兩個條件的調解書才能說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才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調解協議賠償損失,法院可以按合同之訴進行審理。反之,不能予以支持,法院應根據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實際損失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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