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后,將該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的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勞務派遣合同和一般勞動合同的一個最大不同之處在于:一般的勞動合同只涉及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方當事人,而在勞務派遣合同中,存在三方當事人: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形成勞動關系,就是我們所說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關系。但是,勞務派遣單位實際上并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揮勞動者從事勞動,而是將勞動者派往用工單位從事勞動,即用人單位才是實際上的用人單位。在現實生活中,保安公司就是最為常見的勞務派遣單位。
勞務派遣,亦稱人力資源派遣。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工作和發展需要,通過正規勞務派遣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類人員(銷售人員\文員\普通技工\勞務工等)。實行勞務派遣后,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組織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或派遣協議,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人員簽訂《上崗協議》。
勞務派遣,亦稱人力資源派遣。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工作和發展需要,通過正規勞務派遣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類人員(銷售人員\文員\普通技工\勞務工等)。實行勞務派遣后,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組織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或派遣協議,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人員簽訂《上崗協議》。
勞務派遣又稱為人力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單位支付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的用工是中國企業用工的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臨時性工作崗位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按照法律規定,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同時,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法律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勞務派遣的運作模式一般有兩種:
一是用工單位決定使用派遣人員的崗位、人員數目及有關條件要求,并決定派遣人員的工資福利指標,由派遣機構根據用工單位要求進行派遣,用工單位按月捆綁式支付含派遣人員工資、社會保險費及派遣機構管理費在內的“勞務費用”。
雙方也可約定,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派遣人員工資福利費用,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和人事檔案管理等工作由勞務派遣公司負責。管理費用一般按派遣人員工資的一定比例提取。
二是用工單位把企業內的一部分業務通過市場招標的方式外包給勞務派遣公司完成,自己僅負責檢查、驗收工作完成情況并根據約定支付有關費用。派遣人員的工資福利標準由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自行協商。
通常,由勞務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雙方協商,決定采用哪種模式,這也是雙向選擇的過程。但不管采用哪種運作模式,其實際的操作程序大致都是相同的。一般來講,勞務派遣的基本程序可以分為以下六步:
用工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向勞務派遣公司提出所需崗位、人員的條件及數量、期限和工資標準。 勞務派遣公司對用工單位的經營情況、所需崗位的工作環境及勞動保護條件等進行充分了解;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書》。
勞務派遣公司向社會發布招聘信息,組織報名,對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進行筆試、面試(必要時對應試合格人員進行測評和考核)。
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確定最終派遣人選。 勞務派遣公司與被派遣人才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相關聘用手續。
派遣期滿,經用工單位確認工作交接結束后,由勞務派遣公司為派遣人才辦理離崗等手續,同時結合本人意愿和勞務派遣公司實際情況解除或保留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又稱人才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
[釋義延伸]
勞動派遣的最顯著特征就是勞動力的雇用和使用分離。勞動派遣機構已經不同于職業介紹機構,它成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的具體形式有以下幾種:
1.完全派遣 由派遣公司承擔一整套員工派遣服務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選拔、培訓、績效評價、報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2.轉移派遣 有勞務派遣需要的企業自行招募、選拔、培訓人員,再由派遣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負責員工的報酬、福利、績效評估、處理勞動糾紛等事務。
3.減員派遣 減員派遣指企業對自行招募或者已雇傭的員工,將其雇主身份轉移至派遣公司。企業支付派遣公司員工派遣費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資金、福利、各類社保基金以及承擔所有雇主應承擔的社會和法律責任。其目的是減少企業固定員工,增強企業面對風險時候的組織應變能力和人力資源的彈性。
4.試用派遣 這是一種新的派遣方式,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將新員工轉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試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單位在準確選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選拔和測試時產生的誤差風險,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5.短期派遣 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機構共同約定一個時間段來聘用和落實被派遣的人才
6.項目派遣 企事業單位為了一個生產或科研項目而專業聘用相關的專業技術人才
7.晚間派遣 用人單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時間,獲得急需的人才
8.鐘點派遣 以每小時為基本計價單位派遣特種人員
9.雙休日派遣 以周六、周日為基本計價單位派遣人員
10.集體派遣 國有企事業單位通過勞務派遣機構把閑置的人員部分或整體地派遣給第三方
勞務派遣制是不屬于事業單位編制的,其涉及到的是派遣協議與勞動合同。其實勞務派遣制是包含三種關系的,是用工單位、派遣公司以及招聘人員的相互聯系。差不多可以用以下圖標來分析:
我們可以看出,在勞務派遣制度中,同時存在用人單位、派遣公司以及招聘人員三方的關系,用人單位只是負責給招聘人員提供崗位,對于員工的工資以及參保的事項,都是由派遣公司完成;
派遣公司同時與用人單位以及招聘人員簽訂合同,用人單位和招聘人員之間是沒有合同條約的;
用人單位只會支付給派遣公司勞務費用,而招聘人員的工資待遇等,由派遣公司負責。
擴展資料:
對于“勞務派遣公司”而言
“利”是因為勞務公司在這種關系中,可以得到用人單位的勞務費,有一種“中間人”的作用,既為很多人提供了工作,也能從中盈利;“弊”是因為自己作為同時和用人單位與招聘人員都簽訂了合同,一旦發生一些不可預測的事件,處理起來會比較麻煩,需要均衡兩方,也是比較費時費力的。
一般經省市勞動人事部門廳批準可成立專業的人力資源服務公司,主營業務有人力資源外包,人力資源派遣以及通過招聘網為 企業提供人才的供應信息,為個人提供求職登記,推薦工作;同時也為企業提供代理招聘會的舉辦,法律法規的咨詢等工作。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秳趧雍贤ā返诹鶙l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但不少用工單位在各種類型、各種時間長度的工作崗位上都實施了勞務派遣,甚至在其主營業務崗位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
國外主要以“項目型”派遣或外包為主,占整個勞務派遣市場的7成以上。在這種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崗位因項目的設立而存在和結束,項目周期通常在12-15個星期左右,崗位人員在項目結束后就由勞務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項目工作??傮w而言,以崗位而論,存在臨時性、專業性、輔助性等特征。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然后向用工單位派出該勞動者,使其在用工單位的工作場所內勞動,接受用工單位的指揮、監督,以完成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結合的一種特殊用工方式。
舉個例子,A公司需要保安,找B勞務派遣公司派出10個保安,A公司與B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A公司按月支付B勞務派遣公司費用,B勞務派遣公司與這20個保安簽署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工資,購買社保。
勞務派遣法律關系涉及三方主體,分別是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由此產生三重法律關系:
一是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雙方形成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意;
二是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民事合同關系,雙方形成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的合意,勞務派遣單位將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
三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系實際用工關系,勞動者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務,用工單位對勞動者指揮監督。
勞務派遣,亦稱人力資源派遣。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工作和發展需要,通過正規勞務派遣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類人員(銷售人員\文員\普通技工\勞務工等)。實行勞務派遣后,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組織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或派遣協議,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人員簽訂《上崗協議》。
勞務派遣又稱為人力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單位支付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的用工是中國企業用工的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臨時性工作崗位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按照法律規定,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同時,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法律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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