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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第五十條用人單的從津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貶,請問是多少有依據嗎,??

首頁 > 勞動人事2022-02-12 23:58:07

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條內容是什么?

我作了職業病診斷,結果是輕微苯中毒,(白細胞減少癥)按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條規定依法享受職業病待遇,我想問一下有哪些待遇?
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條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謝謝,滿意請采納。

職業病賠償

我是一名矽肺患者,前年被鑒定為一期矽肺,被評定為七級工傷,單位按規定給予了一次性補償,今年體檢復查時被確認加重,晉升為二期矽肺,按規定二期矽肺被認定為四級工傷,一次性補償如何計算,是否單位還應該給予職業病傷殘級別加重后的差額補償?

先申請工傷認定再做勞動能力鑒定,根據工傷鑒定來確定賠償具體的賠償額。

一級工傷賠償標準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9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級工傷賠償標準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8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擴展資料:

職業病防治法的立法理念應當是: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安全、強化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關責任、加強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責。”任茂東委員說,在保護勞動者權利方面,應當明確勞動者向相關部門報告職業病防治違法行為的權利、確立勞動關系仲裁一裁終局制、明確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等。要采取向職業病患者適度傾斜的制度,最大限度保護職業病患者的合法權益。

修正案草案應規定舉證責任倒置制度。職業病鑒定過程中,勞動者要提供相關職業衛生材料,這幾乎是不可能的。現在,很多企業關閉破產、不簽訂勞動合同,有的工人干了一年多甚至連一件工作服都沒有,根本無法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這是導致當前職業病診斷難的主要問題。

參考資料:

《維護職業病患者權益須放在首位》-中國普法

職業病患者都很關心職業病如何賠償的問題,很多人只知道找單位賠償,具體應該賠償多少自己也不知道,實際上法律對職業病賠償是有明確的標準供參考的,下面就是職業病如何賠償的詳盡參考規定。

申請工傷認定再做勞動能力鑒定,根據工傷鑒定來確定賠償,職業病賠償具體如下:

一級工傷賠償標準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9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級工傷賠償標準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8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級工傷賠償標準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8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四級工傷賠償標準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五級工傷賠償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7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六級工傷賠償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七級工傷賠償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級工傷賠償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九級工傷賠償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級工傷賠償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擴展資料: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第24號令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未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三十八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批準范圍從事職業病診斷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三十九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給予警告;

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資格,并從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未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弄虛作假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參考資料:中央人民政府-《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就是你講的鑒定前費用)。
  第五十條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一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三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二、職業病費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有權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因患職業病進行診療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四)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普及型輔助器具標準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生活護理補助費:經評殘并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經鑒定為十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傷殘等級享受相當于6個月至24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傷殘津貼:經鑒定為四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規定享受相當于本人工資75%至90%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九)死亡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于4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十)喪葬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十一)供養親屬撫恤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對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撫恤金:對其配偶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對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十二)國家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本條例施行后,國家對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和標準作出調整時,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勞動者從事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保證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無營業執照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其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給予勞動者一次性賠償。
  第四十五條 勞動者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4號《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方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十條 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本辦法所稱居住地是指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

  四、一旦鑒定為職業病,應向企業提出工傷保險費用和賠償,或向勞動部門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賠償要求。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不會給予你差額補償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業病只有達到傷殘等級的,才會給予傷殘補助金。按《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規定,雙耳聽力損失≥26dB,或一耳≥56dB達到十級傷殘(最低等級)。

職業病病人應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哪些待遇?

職業病病人應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哪些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職業病人享受以下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拓展資料:

1、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要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所規定的職業病防治法,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工傷保險條例

職業病病人應依法享受國家規定待遇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一、第五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三、第五十七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四、第五十八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五、第五十九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六、第六十條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七、第六十一條 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規定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拓展資料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國法律都有對于職業病預防方面的規定,一般來說,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

在生產勞動中,接觸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有毒化學物質,粉塵氣霧,異常的氣象條件,高低氣壓,噪聲,振動,微波, X射線,γ射線,細菌,霉菌;長期強迫體位操作,局部組織器官持續受壓等,均可引起職業病,一般將這類職業病稱為廣義的職業病。

對其中某些危害性較大,診斷標準明確,結合國情,由政府有關部門審定公布的職業病,稱為狹義的職業病,或稱法定(規定)職業病。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58條規定“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辦法》37條規定“治療無效死亡的,按因公殉職處理。”《放射事故管理辦法》26條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2)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3)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 (4)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5)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依法應怎么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八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級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虛報、瞞報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七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九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第六十條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六十一條 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規定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違反規定的話 就需要相關部門進行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開工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或者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五)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
  第七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
  第七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九)拒絕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十)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拒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第七十四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第七十七條 生產、經營或者進口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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