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和中國人民銀行不是一個銀行。
1、中國人民銀行:就是央行,是負責制定金融政策和發行人民幣的,不對外提供服務,隸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是其組成部分。人民銀行行長與其他部委的部長一個級別,直接想總理匯報工作。
2、中國銀行:中國銀行全稱是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五大國有商業銀行(分別為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之一。
擴展資料
中國銀行業務范圍
中國銀行是一家國有的商業銀行,它作用的重點自然而然也就體現在“商業”二字,其業務范圍涉及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和航空租賃;旗下有中銀香港,中銀國際、中銀保險等控股金融機構,在全球范圍內為個人和公司客戶提供金融服務。
中國人民銀行業務范圍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組成部分,其最大的作用就是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并且不受地方政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國人民銀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國銀行
1、中國銀行和中國人民銀行不是一個銀行。
2、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是國家最高的貨幣金融管理機構,是非盈利機構,它是不辦卡的。它是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的國家機關,是我國政府的組成部分,因此中央銀行的性質就是一個政府機關。中央銀行被稱之為“銀行的銀行”,是我國銀行金融機構的領導力量。它有極其重要的職能。
3、中國銀行,是我國的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中行、建行、工行、農行)之一,主要辦理本外幣存款、貸款、匯兌、結算、銀行卡,及代理的中間業務。是以盈利為目的銀行,目前已進行了股份制改造。
擴展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業務:
1、貨幣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貨幣政策的咨詢議事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國務院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于1997年7月成立。2003年12月27日新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二條明確指出:“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應當在國家宏觀調控、貨幣政策制定和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
貨幣政策的主要工具有:公開市場業務、存款準備金、中央銀行貸款、利率政策、常備借貸便利。
2、監督稽核
銀行法是進行銀行監管的法律基礎。銀行監管的目的在于確保銀行體系的活力,通過監視各銀行機構的信用和流動性,保護存款人利益。另外,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國的金融改革中起著特別重要的作用。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分析定期報告和現場稽核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
跟銀行監管密切相關的是對支付系統的監管,中央銀行有責任維護國家支付、清算和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中國人民銀行一直致力于開發它擁有的支付系統,并跟其他銀行機構密切合作,使這些金融機構運行的支付系統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國人民銀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統中密切監視各銀行日間頭寸的能力。
3、支付體系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國支付體系建設的組織者、推動者、監督者,中國人民銀行肩負“維護支付、清算系統正常運行”等法定職責,建設運行了第二代支付系統、中央銀行會計核算數據集中系統、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境內外幣支付系統等重要業務系統,為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公共清算平臺,加速了社會資金周轉,推動了經濟金融較快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為商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提供結算帳戶服務。此外,還為一些政府機關、事業團體開設結算帳戶,提供支付服務。例如,郵政儲匯局也在人民銀行開立結算帳戶。
中國人民銀行不允許帳戶出現隔夜透支,因為大多數交易采用批處理方式在日終結算,所以日間透支的概念實際上不適用。但電子聯行系統除外,在此系統中,支付指令發出之前,其帳戶內必須有足夠支付的資金。
除了結算通過人民銀行支付系統辦理的支付交易以外,結算帳戶還用來結算其它支付系統產生的凈額頭寸,如商業銀行系統的電子資金匯兌系統。
中國人民銀行為了其維護支付、清算和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除了履行一般監督作用以外,還為廣大銀行機構提供資金轉帳網絡,即中國2000多家同城票據交換所、中國手工聯行系統和中國電子聯行系統。這些支付系統對銀行機構之間的競爭起著中立作用。中國人民銀行對于各商業銀行提供的支付服務通過業務條款、處理程序、借記和貸記條款以及收費政策施加一定影響。
4、信貸服務
信貸政策是宏觀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要求,對金融機構信貸總量和投向實施引導、調控和監督,促使信貸投向不斷優化,實現信貸資金優化配置并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手段。制定和實施信貸政策是中國人民銀行的重要職責。
5、經理國庫
央行經理國庫始于1985年。1985年頒布的《國家金庫條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具體經理國庫。組織管理國庫工作是人民銀行的一項重要職責。”從此,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庫管理中的基本定位得到了科學的、準確的表達。此后,相繼體現在隨后頒布的《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1986、1989),《預算法》(1994),《預算法實施條例》(1995),《中國人民銀行法》(1995,2003)以及“中編辦”歷次部門職責調整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規定中。根據這一基本定位,確立了中國中央銀行經理國庫體制。
6、征信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征信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行對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總行的授權范圍內,履行對轄區內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
2008年5月,征信中心正式在上海舉行了掛牌儀式,注冊地為上海市浦東新區。2013年3月15日施行的《征信業管理條例》(簡稱《條例》),明確了征信系統是由國家設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定位。征信中心在全國31個省和5個計劃單列市設有征信分中心。
1997年,人民銀行開始籌建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企業征信系統的前身)。自2004年至2006年,人民銀行組織金融機構建成全國集中統一的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截至2015年4月底,征信系統收錄自然人8.6億多,收錄企業及其他組織近2068萬戶。征信系統全面收集企業和個人的信息。
參考資料:中國人民銀行-百度百科
1、中國銀行和中國人民銀行不是一個銀行。
2、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是國家最高的貨幣金融管理機構,是非盈利機構,它是不辦卡的。它是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的國家機關,是我國政府的組成部分,因此中央銀行的性質就是一個政府機關。中央銀行被稱之為“銀行的銀行”,是我國銀行金融機構的領導力量。它有極其重要的職能。
3、中國銀行,是我國的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中行、建行、工行、農行)之一,主要辦理本外幣存款、貸款、匯兌、結算、銀行卡,及代理的中間業務。是以盈利為目的銀行,目前已進行了股份制改造。
擴展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能:
1、擬訂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綜合研究并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參與評估重大金融并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并提出政策建議,促進金融業有序開放。
2、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3、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
4、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負責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
5、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不斷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6、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7、負責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準、規范,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
8、承擔最后貸款人的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9、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10、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準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金融業信息安全工作。
11、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12、制定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支付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13、經理國庫。
14、承擔全國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15、管理征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16、從事與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17、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18、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中國人民銀行
不是同一銀行。
中國銀行是商業銀行,可以存款貸款等。中國人民銀行是發行人民幣的銀行,跟商業銀行不同,不辦理存貸款業務的,是進行宏觀調控的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它是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的國家機關,是我國政府的組成部分,因此中央銀行的性質就是一個政府機關。中國銀行是我國的一家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中行、建行、工行、農行)之一,商業銀行是以經營工商業存、放款為主要業務,并以銀行利潤為主要經營目標的企業法人,其性質是特殊的企業。
中國銀行和中央銀行的業務和職能不同:
中國銀行主營商業銀行業務,包括公司、個人金融、資金業務、資金國際業務和金融機構業務等業務。
中央銀行的職能:
擬訂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綜合研究并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參與評估重大金融并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并提出政策建議,促進金融業有序開放。 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完善有關金融機。
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
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負責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
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不斷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負責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準、規范,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
承擔最后貸款人的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準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金融業信息安全工作。
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制定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支付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經理國庫。
承擔全國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管理征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從事與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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