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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開除職工的條件

首頁 > 勞動人事2022-03-02 11:54:50

事業單位開除編制人員需達到什么要求?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
  人調發[1992]18號
  頒布時間:1992-10-16發文單位:人事部
  第一條 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單位用人自主權,優化人員結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是單位的一項權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經法定程序單位主動解除與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之間的關系。

  第三條 單位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無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辭退:

  (一)連續兩年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又不服從組織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內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

  (二)單位進行撤并或縮減編制需要減員,本人拒絕組織安排的;

  (三)單位轉移工作地點,本人無正當理由不愿隨遷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五)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六)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程序和社會秩序的;

  (七)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刑事處分的;

  (八)違犯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九)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

  符合開除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執行。

  第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單位不得辭退:

  (一)因公負傷、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婦女在孕期、產假及哺乳期內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員在休假期間的;

  (四)患絕癥、精神病及本專業職業病的;

  (五)符合國家規定及其他條件的。

  第五條 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由單位有關行政領導提出書面意見,說明辭退理由和事實依據,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后,按人事管理權限辦理辭退手續、發給本人《辭退證明書》,并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第六條 當事人接到《辭退證明書》十五日之內,可向當地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地尚未成立仲裁機構的,由被辭退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辭退按《辭退證明書》確定的時間執行。

  第七條 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發給被辭退人員辭退證。辭退費上單位在其辦完有關手續后一次性發給,并將《辭退費發證證明》存放本人檔案。辭退費發放標準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滿五年(含見習期)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之和,護士加護齡津貼,中小學教師加教齡津貼,后下同)總額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總額的65%.

  (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總額的75%.已實行待業保險的地方和部門,不發給辭退費,被辭退人員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待遇。

  第八條 辭退費從單位事業費中列支。

  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被辭退后一年內到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三資”企業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被辭退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到私營企業工作或被辭退后一年之內找不到接收單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管理被辭退人員人事檔案的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負責其干部身份的審定工作。對保留干部身份的,應將《被辭退人員干部身份》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條 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有關單位應按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于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調發[1988]5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補充通知》(人調發[1989]11號)進行移交、接轉和管理。

  第十一條 被辭退人員到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時,由接收單位向管理其人事檔案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出具《被辭退人員接收函》,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憑《被辭退人員接收函》,向接收單位出具《被辭退人員進行介紹信》和《工資轉移證》,并將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轉交接收單位。

  第十二條 被辭退人員在沒有另外獲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內允許繼續居住原單位住房,具體居住時間和收費標準,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辦理;當地政府沒有規定的,可按單位與個人簽訂的協議辦理;未簽協議的,單位與個人協商解決。

  第十三條 被辭退人員被辭退后不得泄露國家機密不得損害原單位的經濟權益和技術權益違者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或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必須嚴格依據本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辭退工作,嚴禁負責人濫用辭退權。對借辭退進行打擊報復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被辭退人員不得無理取鬧,糾纏領導,擾亂工作秩序伺機報復,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工人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辭退證書》、《辭退費發放證明》、《被辭退人員干部身份證明書》、《被辭退人員接收函》、《被辭退人員工作介紹信》、《工資轉移證》的式樣附后(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制。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并報人事部備案。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違法、違紀、長期曠工或其他事情。謝謝采納并給分。

事業單位有權利開除職工嗎

是的,達到開除條件,就可以。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三)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四)接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境外邀請、獎勵,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法規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經批準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七)攜帶含有依法禁止內容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進入國(境)內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但屬于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公共突發事件中,不服從指揮、調遣或者消極對抗的;   (二)破壞正常工作秩序,給國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   (三)違章指揮、違規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擅離職守或者不按規定報告、不采取措施處置或者處置不力的;   (五)在項目評估評審、產品認證、設備檢測檢驗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泄露國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內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崗位,或者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的;   (九)其他違反工作紀律失職瀆職的行為。   有前款第(六)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有關規定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或者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改變收費項目的范圍、標準和對象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    (六)在招標投標和物資采購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七)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利用專業技術或者技能實施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有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利用職業身份進行利誘、威脅或者誤導,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利用權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資源,壓制不同觀點,限制學術自由,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五)在申報崗位、項目、榮譽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六)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制造、傳播違法違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組織、參與賣淫、嫖娼等色情活動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組織、參與賭博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   (五)包養情人的;   (六)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等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有制度依據的可以開除。

事業單位干部職工辭退需要什么條件

連續三年 考核不合格 。可以辭退。
還有一個途徑,發生了刑事案件或者腐敗案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三)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四)接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境外邀請、獎勵,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法規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經批準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七)攜帶含有依法禁止內容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進入國(境)內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但屬于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公共突發事件中,不服從指揮、調遣或者消極對抗的;
  (二)破壞正常工作秩序,給國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
  (三)違章指揮、違規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擅離職守或者不按規定報告、不采取措施處置或者處置不力的;
  (五)在項目評估評審、產品認證、設備檢測檢驗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泄露國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內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崗位,或者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的;
  (九)其他違反工作紀律失職瀆職的行為。
  有前款第(六)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有關規定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或者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改變收費項目的范圍、標準和對象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
  (六)在招標投標和物資采購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七)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利用專業技術或者技能實施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有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利用職業身份進行利誘、威脅或者誤導,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利用權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資源,壓制不同觀點,限制學術自由,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五)在申報崗位、項目、榮譽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六)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制造、傳播違法違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組織、參與賣淫、嫖娼等色情活動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組織、參與賭博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
  (五)包養情人的;
  (六)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等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樓主您好:單位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無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辭退:
如:(一)連續兩年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又不服從組織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內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二)單位進行撤并或縮減編制需要減員,本人拒絕組織安排的;(三)單位轉移工作地點,本人無正當理由不愿隨遷的;(四)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五)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六)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程序和社會秩序的;(七)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刑事處分的;(八)違犯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九)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
望采納

公司開除員工的條件

公司現在想和一名員工解約,因為她工作責任心不強,比較懶惰,而且不服從上級領導分配。現在協商立即解約,因為她從試用期到現在才工作了4個多月。所以想賠償她半個月工資,立即解約。員工不同意,要去申請勞動仲裁。我們再合同期間沒有繳納社保,但是員工簽訂了自愿放棄協議,我們也每個月補了錢給她。現在我們的情況很被動。不知道應該怎么解決這件事。另外,她不愿意解約,也沒來上班,可以算她曠工么。rn由于不太懂,關于補償這塊也不是很清楚,我們也想按照正常流程走,只是她的態度實在是比較頑劣,完全不調節。希望有人能給我一些寶貴的意見,謝謝。

在職期間違反用人單位規定的可開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勞動者處于試用期內,且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勞動者,此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試用期已過,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那么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余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的一種措施。
企業辭退的原則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等四部門勞人勞[1987]5號文件規定:企業對違紀職工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于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后仍然無效的,可以按照《辭退規定》予以辭退。
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辭退規定》辦事。如發現辭退不當的,要及時糾正;發現確屬企業領導人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企業對被辭退的違紀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矛盾激化。辭退后,本人要求遷移戶口的,按戶口遷移規定辦理。
辭退職工條件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
常見辭退不當有以下幾種常見情況
1、許多企業存在辭退員工時無透明度,被辭退人員走得莫名其妙;管理者因為私人恩怨開除員工,公報私仇;
2、克扣被辭退人員工資時有發生,特別是民營和私營企業;
3、許多管理者對公司做出了巨大貢獻,可能因為小小的失誤被辭退;被辭退人員離開公司后,管理者對被辭退人員隨意指責。
4、嚴重違章違紀辭退,觸犯公司規章制度、觸犯國家法律等。
  如果公司
老板

人事
口頭說要辭退你,你在沒有接到正式書面通知(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或要求
用人單位
給你一個書面通知。如果僅憑用人單位口頭說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你就不來的話,到時用人單位會說是
沒有人
說過不讓你上班,是你自己曠工數日,公司按你自動離職處理了。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
勞動合同
,分三種情況,一是
勞動者
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
經濟補償金
的計算范圍詳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27條。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
  如果你認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處罰200元要求公司拿出處罰依據,如果沒有依據,就是
克扣工資
。看《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三條。
  我的
百度空間
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規定,你可以去查閱。
1)一般來講,要立即與員工協商解除,除了半個月工資,還應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2)雖然員工簽訂了自愿放棄協議,但這個不合法,不具有法律效力,這方面來看確實比較被動。3)現在她沒來上班,你們可以搜集證據,但能否因此跟她解除勞動合同還要取決于曠工天數是否構成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4)公司若想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則必須有能證明員工不能勝任的證據,如績效、客戶投訴等
另外,你也可以跟員工溝通,現在大多數公司在員工入職時都會進行背景調查,她如果這邊這么為難公司,以后在背景調查時公司只有如實告知她以后應聘的公司。

事業單位人員辭退制度是怎樣的?

單位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無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辭退:

(一)連續兩年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又不服從組織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內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

(二)單位進行撤并或縮減編制需要減員,本人拒絕組織安排的。

(三)單位轉移工作地點,本人無正當理由不愿隨遷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五)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六)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程序和社會秩序的。

(七)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刑事處分的。

(八)違犯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九)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單位不得辭退:

(一)因公負傷、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婦女在孕期、產假及哺乳期內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員的休假期間的;

(四)患絕癥、精神病及本專業職業病的;

(五)符合國家規定其他條件的。

事業單位辭退員工程序:

(一)弄清所犯錯誤事實。

(二)由單位有關行政領導或人事(組織)部門提出書面意見,說明辭退理由和事情依據。

(三)經單位領導集體決定。

(四)按人事管理權限辦埋辭退手續。辭退要形成書面決定,并通知當事人,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五)發給當事人《辭退證明書》。辦埋相關手續,如發給辭退費,做好工作和公共財物交接,人事檔案轉移,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轉移等。

(六)當事人對辭退決定不服的,可到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也可在60日內,向當地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拓展資料:

事業單位,一般指以增進社會福利,滿足社會文化、教育、科學、衛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種社會服務為直接目的的社會組織。事業單位不以盈利為直接目的,其工作成果與價值不直接表現或主要不表現為可以估量的物質形態或貨幣形態。 事業單位是相對于企業單位而言的,事業單位包括一些有公務員工作的單位,是國家機構的分支。下面為您介紹的是事業單位人員辭退制度。
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單位用人自主權,優化人員結構,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印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對事業單位辭退的范圍、條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作了明確規定。

辭退人員被辭退后不得泄露國家機密,不得損害原單位的經濟權益和技術權益,違者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或追究法律責任。

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必須嚴格依據本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辭退工作,嚴禁單位負責人濫用辭退權。對借辭退進行打擊報復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被辭退人員不得無理取鬧,糾纏領導,擾亂工作秩序,伺機報復,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參考資料: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

下面為您介紹的是事業單位人員辭退制度:
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單位用人自主權,優化人員結構。

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印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對事業單位辭退的范圍、條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作了明確規定。

一、辭退的含義
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是單位的一項權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經法定程序單位主動解除與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之間的關系。

二、辭退的條件
事業單位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辭退:

1、連續兩年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又不服從組織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內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

2、單位進行撤并或縮減編制需要減員,本人拒絕組織安排的;

3、單位轉移工作地點,本人無正當理由不愿隨遷的;

4、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5、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6、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7、違犯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8、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符合開除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執行。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單位不得辭退:

1、因公負傷、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

2、婦女在孕期、產假及哺乳期內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員在休假期間的;

4、患絕癥、精神病及本專業職業病的;

5、符合國家規定其他條件的。

三、辭退的程序
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由單位有關行政領導提出書面意見,說明辭退理由和事實依據,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后,按人事管理權限辦理辭退手續、發給本人《辭退證明書》,并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當事人接到《辭退證明書》十五日之內,可向當地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地尚未成立仲裁機構的,由被辭退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辭退按《辭退證明書》確定的時間執行。

四、辭退的法律后果

(一)人事關系的消滅
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后,就解除了單位與個人的人事關系,單位與個人之間不再發生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辭退后的待遇
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發給被辭退人員辭退費。辭退費由單位在其辦完有關手續后一次性發給,并將《辭退費發放證明》存入本人檔案。

辭退費發放標準如下:

工作一年以上不滿五年(含見習期)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三項之和,護士加護齡津貼,中小學教師加教齡津貼,下同)總額的60%;

2.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總額的65%;

3.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總額的75%。已實行失業保險的地方和部門,不發給辭退費,被辭退人員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辭退費從單位事業費中列支。

(三)被辭退人員的身份及其確定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被辭退后一年內,到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三資”企業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被辭退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到私營企業工作或被辭退后一年之內找不到接收單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管理被辭退人員人事檔案的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負責其干部身份的審定工作。對保留干部身份的,應將《被辭退人員干部身份證明書》存入本人檔案。

被辭退人員由全民所有制單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業時間,其工齡合并計算。對再次被辭退的,按規定發放辭退費時,其工作時間從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四)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有關單位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移交、接轉和管理

被辭退人員到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時,由接收單位向管理其人事檔案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出具《被辭退人員接收函》,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憑《被辭退人員接收函》,向接收單位出具《被辭退人員工作介紹信》和《工資轉移證》,并將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轉交接收單位。

(五)被辭退人員的住房在沒有另外獲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內允許繼續居住原單位住房,具體居住時間和收費標準,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辦理;當地政府沒有規定的,可按單位與個人簽訂的協議辦理;未簽協議的,單位與個人協商解決。

五、紀律

被辭退人員被辭退后不得泄露國家機密,不得損害原單位的經濟權益和技術權益,違者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或追究法律責任。

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必須嚴格依據本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辭退工作,嚴禁單位負責人濫用辭退權。對借辭退進行打擊報復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被辭退人員不得無理取鬧,糾纏領導,擾亂工作秩序,伺機報復,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拓展資料:

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舉辦,受國家行政機關領導,沒有生產收入、所需經費由公共財政支出、不實行經濟核算、主要提供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非物質生產和勞務服務的社會公共組織,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是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法人實體。

事業單位是以政府職能、公益服務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單位、非公益性職能部門等。它參與社會事務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宗旨是為社會服務,主要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

其上級部門多為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職能部門,其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所做出的決定多具有強制力,其人員工資來源多為財政撥款。

事業單位的登記在編制部門進行。事業單位與職工簽訂聘用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后,事業單位進行人事仲裁。

對比,事業單位是相對于企業單位而言的。首先,事業單位包括一些有公務員工作的單位,它們不是以盈利為目的,是一些國家機構的分支。

與企業單位相比,事業單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盈利為目的;二是財政及其他單位撥入的資金主要不以經濟利益的獲取為回報。

企業單位一般是自負盈虧的生產性單位。所謂“自負盈虧”意即:自己承擔虧損與盈利的后果,有一定的自主權。

企業單位分為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國企就是屬國家所有的企業單位;私企就是屬個人所有的企業單位。

參考鏈接:事業單位相關資料

單位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無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辭退:

(一)連續兩年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又不服從組織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內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

(二)單位進行撤并或縮減編制需要減員,本人拒絕組織安排的。

(三)單位轉移工作地點,本人無正當理由不愿隨遷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五)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六)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程序和社會秩序的。

(七)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刑事處分的。

(八)違犯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九)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

事業單位辭退員工程序:

(一)弄清所犯錯誤事實。

(二)由單位有關行政領導或人事(組織)部門提出書面意見,說明辭退理由和事情依據。

(三)經單位領導集體決定。

(四)按人事管理權限辦埋辭退手續。辭退要形成書面決定,并通知當事人,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五)發給當事人《辭退證明書》。辦埋相關手續,如發給辭退費,做好工作和公共財物交接,人事檔案轉移,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轉移等。

(六)當事人對辭退決定不服的,可到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也可在60日內,向當地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拓展資料

關于辭退: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

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余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的一種措施。

參考鏈接  中國人大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一、辭退的條件

事業單位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辭退:

1、是連續兩年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又不服從組織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內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

2、是單位進行撤并或縮減編制需要減員,本人拒絕組織安排的;

3、是單位轉移工作地點,本人無正當理由不愿隨遷的;

4、是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5、是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6、是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7、是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刑事處分的;
8、是違犯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9、是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符合開除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執行。

二、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單位不得辭退:

1、因公負傷、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

2、婦女在孕期、產假及哺乳期內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員在休假期間的;

4、患絕癥、精神病及本專業職業病的;

5、符合國家規定其他條件的。

二、辭退的程序

1、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由單位有關行政領導提出書面意見,說明辭退理由和事實依據,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后,按人事管理權限辦理辭退手續、發給本人《辭退證明書》,并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2、當事人接到《辭退證明書》十五日之內,可向當地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地尚未成立仲裁機構的,由被辭退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3、辭退按《辭退證明書》確定的時間執行。

資料拓展:

1、第二十三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1)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事業單位或者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決定。其中,由事業單位決定的,應當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備案。

(2)開除處分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對中央和地方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本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決定;其中,由本單位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2、第二十四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初步調查后,需要進一步查證的,應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經事業單位負責人批準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后立案;

(2)對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作進一步調查,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3)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信;

(4)按照處分決定權限,作出對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5)處分決定單位印發處分決定;

(6)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本人和有關單位,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7)將處分決定存入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檔案。

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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