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舉證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誰主張,誰舉證。
《民事訴訟法》的舉證期限如何確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民事訴訟中有關“舉證時限”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3、舉證期限: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3條規定,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3條規定,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在舉證期限屆滿后進行舉證 的 《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對于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的開庭審理中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否一律不予審理卻未作規定。對此,筆者認為,不能作“一刀切”的不予審理,而應分別情況予以處理:1、一方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對方當事人同意繼續審理或者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審理或者合并審理。涉及對方當事人須提供新的證據的,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舉證期限并經人民法院認可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2、一方當事人減少原有的訴訟請求而未損害另一方當事人民事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審理。3、一方當事人對于給付違約金、賠償金、利息等提供了新的計算依據,從而使訴訟請求增加的,應認為此類的訴訟請求依附于原有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審理。4、對于一方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以外的新的獨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審理,同時可以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對于被告在舉證期限后提出的反訴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審理,同時可以告知當事人另行處理。舉證時限與證據失權 《證據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對舉證時限作了相關規定。對普通程序不少于三十日的舉證時限。由于受傳統訴訟觀念的影響,在《證據規定》開始實施時可能會出現較多的逾期舉證現象,為此法院應加強庭前證據交換工作,確定證據交換之日為舉證時限屆滿,如一方當事人對對方提供的證據有異議,要求提供新證據,應在交換之時由審判人員確定合理的舉證期限。當事人對舉證時限有一定程度的處分權。在當事人同意放棄或縮短舉證時限的情況下,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可對案件提前審理。 在審判實踐中,既要強調原告在法定期限內的舉證責任,也要重視被告在法定期間內的答辯義務,杜絕被告搞證據突襲,否則應允許原告依法對其所提供的證據采取補證措施,以防止裁判的明顯不公正。但是在民事訴訟中,由于未實行強制答辯制度,對被告在答辯期內未答辯并未規定相應的法律后果。當事人不答辯,庭前不能固定爭議焦點,原告只能單方面地憑自己對案件本身及運用法律的理解進行舉證,難免有舉證不夠全面的地方。在出現新的爭議焦點情況下,原告向法庭申請另行補充相應證據,法官應當指定原告在休庭后若干天完成舉證。由于被告的答辯可以在庭前隨時提出甚至在開庭時才答辯,為了平衡雙方的訴訟權利,應當允許原告在被告答辯后針對新爭議焦點有補證的權利。
民事案件舉證期限是多少天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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