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 招聘 “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所謂“事實勞動關系”是指勞動關系雙方在建立勞動關系或變更原勞動關系時,未按照法律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僅以口頭協議(或其他形式)的形式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換句話說,“事實勞動關系”是指沒有書面合同的勞動關系或者通過訂立口頭合同形成的勞動關系。大致有兩種表現形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始至終未簽訂勞動合同。
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解除或者續訂,但用人單位實際使用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或者繼續使用勞動者并繼續支付勞動報酬),而勞動者實際或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并實際領取或者繼續領取勞動報酬的。勞動爭議發生時如何證明事實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2005〕12號《關于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
可以參照下列文件: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職工工資花名冊)以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證明身份的證件;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登記表》等由勞動者填寫的招聘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因此,勞動者或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從上述方面進行證明或認定。在司法實踐中,我們也可以用公司業務往來的文件和記載的證據來證明勞動關系。
因此,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如果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具備事實勞動關系的必備要件,如勞動者已經成為用人單位成員并形成相對穩定的關系,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定期報酬,勞動者享受用人單位的福利待遇,就應當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此外,根據事實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和實踐中的具體做法,無效勞動合同的履行也可以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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