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會有這樣的疑問:為什么有的人周末雙休,有的人周末單休,有的人一個月只休三四天?難道勞動法對于工作時間沒有具體的規定嗎?如果有,勞動法對于工作時間是怎么規定的呢?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三十八條的規定,以及《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家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對用人單位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法律也做了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勞動法規定一個月最多工作208個小時,具體是根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以及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時間來計算的。計算方法為勞動時間乘以勞動天數得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因生產、經營需要,且雙方協商一致,需要加班的每天加班一般不超過1小時,最多不多超過3小時。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36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第41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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