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得怎樣的賠償
我是08年4月份進入公司簽的勞動合同,合同是一年簽一次,要到11年10月25號到期,現在公司3月份突然要提前終止勞動合同,不知我應該得到怎樣的賠償 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1、經濟補償金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公司沒有合法理由辭退你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公司沒有合法理由辭退你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是,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半年按半年計算,超過半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2、上述要求公司不會輕易給你,只有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不收費),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公司還不賠,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3、通過勞動仲裁解決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4、仲裁時,你可盡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于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從2008年新勞動法頒布開始算,當年為一個月,09,10年各一個月,2011年算一個月.因為,勞動者工時計算是按當年度計算的,不能累計多年計算,這是很多用人單位欺負勞動者不懂,少算一年的補償金.如果,單位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你解除勞動合同,那么,還要再追加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就是,你一共可以拿五個月的工資補償金.
須要支付你4個月的工資。廠方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你3個月工資,沒提前30天通知你要支付你代通知金1個月工資。
一次性給予你三個月工資的補償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該怎么賠償
律達網為您解答:
1、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2、合同期內,公司無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按照勞動法來賠償吧,一般是賠償一個月的薪水,不過也要看工作年限的。
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該如何賠償
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屬于協商一致解除,則按照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實際工作的年限為標準計算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如果屬于非法解除,應該按上面標準的兩倍支付經濟賠償金。
【法律依據】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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