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嗎?
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處理: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按照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2、依據《勞動合同法》,提前30天提出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一般建議,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這樣便于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者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嗎?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是可以隨時離職的,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和用工單位是相互選擇的,如果員工覺得在公司不適合自己,可以提前三天提出離職申請,辦理工作交接后,第三天即可離開公司。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得知試用期員工辭職,需要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和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若是正式員工離職,需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擴展資料
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以下五方面:
第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依法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便與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即使是在先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勞動關系也是以實際用工為標志確立的。用人單位未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可能承擔支付一定區間雙倍工資的懲罰。
第二、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需要認真閱讀各個條款。勞動合同法明確,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內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畢業生是締約的主體,簽訂的合同將是雙方履行勞動權利義務的依據。在勞動合同簽訂時,不少用人單位會利用勞動者在簽約時不詳細閱讀合同條款的情況,而在工作內容、地點和時間等條款中規定單方變更的權利或約定寬泛的工作內容、多個工作地點、多種用工時間等,成為發生糾紛時用人單位用來應對勞動者的手段。
在試用期內不可以隨時辭職。
試用期離職規定:
1、《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擴展資料:
試用期的注意事項:
一、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在試用期間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隨時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這是一個認識上的誤區。
2、濫用關于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常常是用人單位方面容易出現的問題。
3、其表現是: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試用期的約定違法,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4、由此而產生的爭議糾紛,仲裁和訴訟時單位必然會敗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試用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動合同法
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離職。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拓展資料:
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區別
一、當事人的身份不同。處于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于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二、 權利義務關系不同。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于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三、主體間的關系依據不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系由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范,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四、當事人的目的不同。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于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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