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在試用期間,員工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公司不能以不正當的理由隨便辭退員工,因為公司這樣的做法是違反相關規定的,員工是可以到相關部門進行舉報的,而且還可以申請公司做出賠償。
有的公司會覺得試用期間的員工并不是正式員工,是可以隨便辭退的,其實這都是人們自己認為的,公司只要和員工確定了勞動關系,公司就要保障好員工的合法權益,不管是試用期還是錄用后,公司都不能隨便辭退員工,而且公司在辭退員工的時候,必須給出正當理由,員工同意之后才能進行辭退,如果什么都沒有說,直接將員工辭退,那這件事情對于員工來說就是一件很不公平的事情,員工是可以去勞動局進行舉報,申請勞動仲裁,為了不惹上官司,作為企業,大家做事情一定要合法合規,不要想做什么就做什么。
員工在試用期間,公司必須對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如果培訓之后,員工還是不能勝任本職工作,那個時候公司就可以和員工進行協商,讓員工選擇主動辭職,如果員工同意的話,就可以將員工進行辭退,這樣的做法才是符合程序的,如果什么都沒有說,員工也不知道因為什么原因,公司直接將員工辭退的話,那公司的做法就是違反相關規定的,是要對員工做出賠償的。
如果人們在試用期間遇到這種事情的時候,一定要勇敢地站出來,不要慣他們這些壞毛病,我們要學會通過法律途徑去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公司可以辭退我們,但是一定要合法合規,要讓我們知道相關的原因,這樣我們才能服氣,如果隨意辭退員工,那他們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不可以。
公司不能隨意辭退試用期的員工,除非滿足相關情形并且需要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后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需要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在招錄用員工時首先應向員工明確錄用條件是什么,然后還要明示考核依據和考核辦法,實施具體的考核行為,而不是任由用人單位解釋員工試用期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擴展資料
公司不能隨意辭退試用期的員工,除非滿足相關情形并且需要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后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這就要求用人單位規范管理,健全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才能將用工風險降到最低,以鑄就雙贏的結局。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勞動合同法》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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