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試用期的規定
您好,《勞動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的工資怎樣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的工資怎樣規定?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般都會約定一定時間的試用期,那么《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是如何規定的呢?《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綜上,《勞動合同法》不僅規定了不同長短的勞動合同下對試用期長短的限制,也規定了不能單獨約定試用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一般參照《勞動合同法》,其試用期的規定、試用期的工資在第十九、二十條。如下: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希望你有用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同時也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工資由勞動合同法規定,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對員工試用期和轉正后的工資,是有明確規定的,即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div>
勞動法試用期辭職規定
我老婆在一家公司上班,剛去面試的時候沒說有試用期的事情,然后上班之后經理說有試用期,而且試用期為一個月,現在剛上了一個月的班,她最近想提出辭職,但是再問起經理,卻改口稱試用期為兩個月,她們經理還說要是辭職的話,得先寫辭職報告,然后審核,不通過的話,在離職的時候會少發半個月的工資(因為我老婆說如果三月底離職就是屬于試用期,按上班的天數計算工資,也就是說周六周日休息的時候是沒有工資的,所以她就想等過了一個月的試用期,四月十五號再走,但是她經理說試用期是兩個月,而且辭職信不通過審批的話,四月多出的十幾天的工資是沒有的,連按天算的都沒有?。。。?。 不過我老婆現在這情況進公司的時候是沒有簽合同的,所以我不知道現在這種情況公司是不是違法了,我們能不能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 在線等回答?。?!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般都會約定一定時間的試用期,那么《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是如何規定的呢?《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綜上,《勞動合同法》不僅規定了不同長短的勞動合同下對試用期長短的限制,也規定了不能單獨約定試用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無論是否約定試用期,公司都應該與你老婆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是法律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一個月后還沒簽的,每個月支付勞動者相當于工資兩倍的賠償;
現在你的老婆既然和公司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是也成立事實的勞動關系。關于試用期,法律對于試用期的長短是有規定的,試用期的期限是基于勞動合同的期限,所以要看你老婆與單位簽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即用工期限),如果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則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勞動合同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2個月;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3個月,勞動合同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一個月(即最多一個月),所以你老婆公司經理隨意變更試用期的行為涉嫌違法;而且事先約定了一個月的試用期,臨時變更需要經過你老婆的同意,否則不得以延長試用期為由隨意克扣工資;
勞動者提出辭職應當向用人單位提交書面離職申請,但是無論公司是否通過,你老婆想走都是可以走的。首先,如果你老婆是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隨時都可以通知公司,沒有什么硬性規定,公司也不能以此克扣其工資,應該根據你老婆上班的時間足額支付工資;如果你老婆已過試用期,應當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單位辭職,就算沒有提前通知;所以所謂的“離職的時候會少發半個月的工資”不符合法律規定,這種約定是無效的。
關于周末加班的問題:如果你老婆周六日有加班而且公司沒有安排補休的話,應當按照正常情況向你老婆支付加班費,勞動法規定周末屬于休息日,工資是日工資的200%(就是兩倍)。
試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金。
在試用期,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勞動者辭職有經濟補償金。試用期應當支付勞動報酬,并且不能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80%,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窗凑談趧雍贤s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ǘ┪醇皶r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ㄈ┪匆婪閯趧诱呃U納社會保險費的;
?。ㄋ模┯萌藛挝坏囊幷轮贫冗`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ㄎ澹┮虮痉ǖ诙鶙l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伞⑿姓ㄒ幰幎▌趧诱呖梢越獬齽趧雍贤钠渌樾?。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ㄒ唬﹦趧诱咭勒毡痉ǖ谌藯l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ǘ┯萌藛挝灰勒毡痉ǖ谌鶙l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ㄋ模┯萌藛挝灰勒毡痉ǖ谒氖粭l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ㄆ撸┓伞⑿姓ㄒ幰幎ǖ钠渌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ǘ┑陀诋數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ㄋ模┙獬蛘呓K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1、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盡管試用期離職無需理由、不限形式,只要提前3天告訴單位就可以了,但建議最好還是做好工作移交,辦理完手續再離職。
周六周日必須給加班費,沒簽訂勞動合同要雙倍工資賠償。
勞動法中,試用期有哪些規定?
在現實生活中,在勞動者進入一個單位之后,由于用人單位需要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這個工作,往往都會設定試用期。只有在試用期中考察合格的人,才可以成為正式的職工,在這個單位長期地工作下去。那么,在勞動法之中,關于試用期的規定是怎樣的?下面,我就給大家簡單地介紹一下相關的規定。
第一個規定,勞動法中規定了試用期的最長時間,按照相關的規定,只有勞動合同期在三個月以上的單位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簡單地說,就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工作時間應該是三個月的時間。如果勞動合同的時間比三個月的時間短,是不能有試用期的。除此之外,如果勞動合同的固定期限在一年到三年時間的,試用期的時間不允許超過兩個月的時間,對于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也不能超過六個月的時間。
第二個規定,如果是同一個用人單位,在與同一個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二者之間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如果此前勞動者與同一單位已經約定了試用期,那么再次入職的時候,就不能再約定試用期了。這其實很好理解,畢竟一次試用期之后,用人單位就已經考察好了勞動者的全方位的能力了,就沒有必要再進行考察了。
第三個規定,在現實生活中,并非是所有的工作都要約定試用期。前面已經說了,對于勞動合同中規定的試用期短于三個月時間的,不能約定試用期。除此之外,一些比較簡單的工作,也是不需要約定試用期的,比如工地上的工作,一般只需要幾天時間的適應,就可以進行工作了。
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有:試用期是可以規定試用期限的,一般為六個月,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同一家單位與同一個人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上就是勞動法中試用期的一些規定。
平等協商、試用期時長。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新勞動法的試用期是怎么規定的?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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