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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是什么

首頁 > 勞動人事2022-08-12 13:56:31

《勞動法》中規定的勞動者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勞動法中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是

勞動法中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是
我國公民具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在從事勞動過程中的合法權利義務受法律的保護。權利和義務是密切聯系的,任何權利的實現總是以義務的履行為條件,沒有權利就無所謂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說,這種權利和義務,是辯證統一的關系。

《勞動法》總則第三條對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概括起來有:

1.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利

(1)勞動者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這是公民勞動權的首要條件和基本要求。在我國,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都平等地享有就業的權利。勞動者選擇就業的權利是平等就業權利的體現。

(2)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報酬包括工資和其他合法勞動收入。

(3)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休息權和勞動權是密切聯系的。休假是勞動者享有休息權的一種表現形式。

(4)勞動者有在勞動中獲得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保護的權利。勞動者在安全、衛生的條件下進行勞動是生存權利的基本要求。勞動安全、衛生權是一項重要的人權。

(5)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勞動者不但要掌握熟練的生產技能,而且要懂業務理論知識。只有賦予勞動者這項權利,才能保障勞動者獲得應有的知識的技能,更好地完成各項勞動任務。

(6)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這是指勞動者在遇到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勞動風險時,獲得物質幫助和補償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權,是享受勞動報酬權的延伸和補充。

(7)勞動者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這是勞動者維護自己合法勞動權益的有效途徑和保障措施。

(8)勞動者還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包括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提合理化建議的權利,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的權利等等。

  
2.勞動者應當履行的義務

勞動者在享有一定的勞動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一定的勞動義務。權利與義務是互為條件的。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應當履行的義務包括:

(1)完成勞動任務。勞動者首要的義務是對工作盡心盡責,忠于職守,出色地完成任務。

(2)提高職業技能。勞動者要有強烈的事業心和主人翁責任感,要刻苦學習專業知識,鉆研 職業技術,提高職業技能,掌握過硬的本領。

(3)遵守勞動紀律,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勞動者在勞動中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遵 守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及安全生產的法規制度、規程標準。

(4)職工既是勞動者,又是公民,在社會上,在家庭里,都要遵紀守法。在社會上違法亂紀 ,也會導致勞動權利的喪失。

我國勞動法律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勞 動 法

名詞解釋

1、國際勞工標準:狹義上指國際勞工組織的章程、國際勞工公約、國際勞工建議書。
2、廣義上的勞動法:是指調整勞動關系以及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
3、勞動法體系:是指構成勞動法律部門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間有內在聯系的法律規范的統一整體。
4、勞動法學體系:是指在勞動法體系的基礎上所進行的理論性概括和綜合分析所形成的體系。
5、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指的是包含在整個勞動法體系之中,集中體現勞動法的本質和基本精神,貫穿于勞動法的立法、執法、司法的全過程的總的指導思想和根本準則。
6、經濟性罷工:是勞動關系雙方沖突激烈化時由工會組織工人集體停止工作所采取的一種對抗行動。
7、參與權:又稱職工參與、勞動參與,指勞動者有權參與企業的管理活動并對和自身利益有關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權。
8、勞動者的基本勞動義務:是指根據勞動法律規范的要求,勞動者在勞動和工作過程中應當履行的基本勞動義務。
9、勞動法律關系:是指勞動法律規范在調整勞動關系過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關系。
10、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依照勞動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勞動法律關系的參加者。
11、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勞動法律關系雙方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12、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勞動法律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13、勞動法律關系的產生:是指勞動者同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律規范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
14、勞動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勞動者同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律規范,變更原來勞動合同中確定的權利義務的內容。
15、勞動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勞動者同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律規范,終止其相互間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
16、勞動法律關系事實:是指勞動法律規范規定的,能夠引起勞動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
17、定期輪換工:亦稱農民輪換工,是指從農村招用的不轉戶口、不改變農民身份,定期輪換做工務農的勞動合同制工人。
18、勞動合同的訂立: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依法就勞動合同條款進行協商,達成協議,從而確立勞動關系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
19、勞動合同的內容: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達成的關于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規定,具體表現為合同條款。
20、競業避止:也稱競業限制、競業避讓,是指雇主與雇員通過合同約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和勞動關系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內,雇員不得從事對雇主有競爭關系的工作。
21、集體合同:是指集體協商雙方代表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的書面協議。
22、就業保障:又稱就業促進,是指國家為了保障公民實現勞動權所采取的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的各種措施的總稱。
23、勞動就業: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自愿從事有一定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社會勞動。
24、失業登記:是指對城鎮人口中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而暫時尚未就業的人員進行登記。
25、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是指承擔安置城鎮失業人員和企業富余人員任務,由國家和社會扶持,進行生產經營自救的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
26、就業訓練中心:是指在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領導下,由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管理指導的就業訓練實體。
27、下崗職工:是指由于用人單位的生產和經營狀況等原因,已經離開本人的生產或工作崗位,并已不在本單位從事其他任何工作,在社會上沒有再就業,但仍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職工。
28、工資:又稱薪金、薪水,是指基于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數量和質量,按照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29、計時工資:是指按照勞動者技術熟練程度、勞動繁重程度和工作時間的長短支付工資的一種形式。
30、計件工資:是指按照合格產品的數量和預先規定的計件單位來計算工資的形式。
31、獎金:是有效超額勞動報酬,是職工工資的補充形式,是對在工作和生產建設中取得卓越成效的職工的一種獎勵。
32、津貼:是對在特殊情況下工作的職工所付出的額外勞動消耗和生活費用進行合理補償的附加勞動報酬和物質鼓勵,是勞動報酬的一種補充形式。
33、最低工資制度: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單位必須按法定最低標準支付的勞動報酬。
34、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在特殊時間內或者特殊工作情況下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
35、休息時間:是指勞動者按法律規定不必從事生產和工作,而由自己自行支配的時間。
36、探親假:是指與父母或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在一定期限內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帶薪假期。
37、職業安全法律保障:是指國家為了防止勞動者在生產和工作過程中的傷亡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產設備遭到破壞而制定的各種法律法規。
38、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
39、女職工:是指一切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女性勞動者,包括從事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的婦女。
40、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指針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身體結構、生理特點及其各自的特殊需要,在勞動方面對他們的特殊權益的法律保障。
41、職業紀律:又稱為勞動紀律,指的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所應遵守的勞動規則和勞動秩序。
42、社會救濟:也稱社會救助,是指國家和社會對因遭遇意外事件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而處于生存困境的社會成員,提供物質幫助,以使其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會保障制度。
43、社會福利:是指國家在保障全體社會成員享受基本生存權利的基礎上,通過發展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等政策措施,逐步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的社會保障制度。
44、養老保險:又稱年金保險,是指勞動者因年老或病殘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勞動崗位后,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補償和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45、失業保險:我國過去稱待業保險,是指勞動者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情況下,在法定期間內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46、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或職業傷害賠償保險,是指依法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者及其家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47、疾病保險:又稱“病傷保險”、“健康保險”,是指勞動者及其供養的親屬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后,在醫療和生活上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48、職工福利:又稱職業福利、集體福利、職工生活福利等,是指行業或單位為滿足職工物質文化生活,保證職工及其家屬的一定生活質量而提供的工資收入以外的津貼、設施和服務的社會福利項目。
49、職工集體福利:是指為滿足職工集體生活需要或職工共同的生活需要而設置、提供的各種福利設施和福利性服務。
50、職工民主管理:又稱職工參與、勞動參與,指勞動者有權參與企業的管理活動并對和自身利益有關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權。
51、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52、違反勞動法的責任:亦即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是指勞動關系主體因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53、一般性監督檢查:是指勞動監察機構并未發現用人單位有任何違反勞動法的行為而對其進行的例行檢查、不定期檢查。
54、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在國外也稱勞資糾紛或勞資爭議,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發生的糾紛和爭議。
55、集體爭議:又稱多人爭議,是指勞動者一方的人數達到法定人數以上并且基于共同理由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
56、團體爭議:又稱集體合同爭議,是指代表和維護全體職工共同利益的工會與用人單位由于簽訂集體合同而發生的爭議。

勞動關系主體雙方權利與義務相互之間是什么關系

勞動關系主體雙方權利與義務相互之間是什么關系
1 、勞動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具有統一性和對應性。 2 、根據我國憲法、《勞動法》和有關勞動法規規定,作為勞動法律關系主體一方的勞動者享有的權利有:( 1 )同用人單位依法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 2 )職工推舉代表或工會代表職工同企業簽訂集體合同的權利;( 3 )按照自己勞動的數量和質量領取勞動報酬的權利;( 4 )休息休假的權利;( 5 )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6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獲得特殊勞動保

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答: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 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法》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是指:勞動者依法享有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參加民主管理的權利,參加社會義務勞動的權利,參加勞動競賽的權利,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和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 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拒絕執行的權 利,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對違反勞動法的行 為進行監督的權利。�
勞動者應盡的義務有: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 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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