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公司工作快一年了,拒簽勞動合同,公司怎么辦?
公司最好不用這樣的員工。這樣的員工有可能是在給公司挖坑,因為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員工辦理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會因為員工不同意而免除,公司不依法辦理的,還要承擔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列明理由,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看了你的問題及描述,
覺得公司可以辭退該員工的。
但愿我的回答能夠幫到你望采納。
員工在公司快一年了,員工拒簽勞動合同公司可以要求其離開,簽署勞動合同是義務教育要是不簽通報勞動局開除他。
員工在公司工作快一年了。拒簽勞動合同。公司怎么打?雖然你在公司呆了一年。還沒簽合同那就得爛。法律系事去辦吧。法律怎么?吧。聽他們的。
員工拒簽勞動合同公司該怎么辦
這個好辦,拒簽你可以辭退他.現在找工作的不要太多.
員工拒簽勞動合同能否要求公司賠償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簽的,員工不能要求公司賠償。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員工拒簽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勞動和合同內容必須具備法定內容,是我國勞動合同法賦予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否則,根據該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也就是說,無論是誰的原因,只要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得自入職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但是,在實踐中,也確有少數勞動者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在這種況下,如果再讓單位承擔雙倍工資的懲罰性責任,則顯然不公平。因此,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把這兩方面的規定結合起來看,可以知道,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如果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的,單位必須終止勞動關系,否則,就要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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