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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時必須把工作全部完成了才能離職嗎?

首頁 > 勞動人事2022-09-10 06:55:54

做廣告行業的離職,需要把手頭上的工作做完才可以離職嗎?年前寫了辭職信,到這個月我15號我必須要走可以嗎

1、必須提前一個月提交書面辭呈,上交一份,自己留一份,要求公司人事部門出具離職書;
2、如果公司故意拖延,你提交的書面辭呈滿一個月,你就可以離職了,手里的辭呈就是你的證據,根據這個,新單位才敢跟你訂立合同。
當然可以啦,問題是要看你們老板放不放你走
我也正納悶此事
這關鍵看你合同怎么簽的。

必須要招聘到新人,交接完工作才能離職嗎?

不一定,但最好這樣做
因為這是對單位或企業的基本尊重
不交接離職,以后在同樣領域找工作的話,老板之間肯定是有消息共享的,那就難以被錄用了
純手打,望采納!
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應由原用人單位與當事人商定。
公司應該給離職證明證明單位工作交接完、工資結清社保、公積金離職15內單位辦理減員單位減員才能拿離職證明社保局、公積金辦轉移離職沒辦轉移社保、公積金離職證明要幾張進新單位、社保、公積金轉移都需要

快遞員離職前必須要完成工作交接嗎? 不可以自己辭職嗎?

勞動者離職前必須要完成工作交接的,勞動者是可以自己辭職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于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正常來說,在離職前都要與新人進行工作上的一個交接,可以自己辭職,但是從個人角度來說,負責任的做法,還是要交接一下。

我要辭職,但公司必須要我把原來工作做完才能走。我不想在為公司服務了。。

公司因效益不好,讓我自己請調休假。只給基本工資。過了將近兩個月也沒有叫我去上班。沒有辦法,我就從找了一份工作,在新單位上崗后。和原來公司說我申請離職。我去原來公司交接工作,但是公司人事部說必須完成這個工作才行。要不就不給我辭職。我已經交了辭職報告。而且公司人事部也同意了。月底我去交接,公司說我沒有做完。不可以辭職。而且公司從簽合同起就沒有發過工資。7月簽的合同。跪求同仁。我應該怎么辦。急。。。
勞動合同法規定 只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 到時候就可以走了 不需要任何人批準 單位不安排人交接是單位做法不合法 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免費的
提出辭職1個月后就可以離職,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不需要單位同意;以前沒發的工資要求公司補發,如果不能得到該請求,可以去勞動局舉報,由勞動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逾期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合同在吧?看你合同有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我們公司是辭職后交接一個月,然后離職,合同上寫著。

先協商,不行直接勞動局,勞動局還是向著我們工人的,放心,呵呵

向公司提出離職,但是手里還有工作,是必須做完手里的工作才可以嗎?

事情是這樣的,在9月29號我提出了離職,和公司領導申請后,領導同意我離職,但是因為當時我手上有一些工作沒有完成,我和領導商量抽時間做,領導就同意我10月份不用來上班了,然后我10月份就沒有去上班,10月15號發9月份工資,公司沒有給我發,公司領導聯系我讓我將手上 的工作全部完成,并且又給我提出了我之前做的工作有哪些不足,讓把所有這些都完成,再給我發9月份工資,我該怎么辦呢?當時領導是同意我離職的,我可以抽時間完成我走的時候答應的工作,但是后邊增加的工作我有沒有義務呢?如果我完成走的時候答應的工作,公司是否應該支付我一定的報酬?我該怎么解決?
如果你是正式員工,9/29號提出離職,那么實際你是要到10/29號之后才可以離職的
正式員工,正式提出離職需要一個月后才可以離職
這樣你9和10月份的工資你可以拿到,而且也可以離職了
現在拿你的案例來說,你們公司是同意你離職了,但是說你工作沒有完成,就不讓你走,這是不正確的,也沒有理由讓你完成后面增加的工作
你只要順利的完成你答應完成的工作和順利交接工作就可以離開了。
你現在跟公司協商解決這些問題,如果不行只能申訴勞動仲裁了。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內離職,依法應提前3天通知單位;試用期后離職,依法應提前30天通知單位。如果你9月29日提出辭職、10月1日起就不去上班了,哪怕是經過公司同意,但由于事出突然,你經手的未完成工作沒有人可以接手完成的情況是完全可能的,公司要求你完成工作后再支付報酬,于情于理都說得過去。個人建議你還是抽空將手頭的工作予以完成,增加的工作量是否支付報酬另行與公司協商。如果完成后公司仍拒絕支付你應得的勞動報酬,你再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你這是提出辭職,不是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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