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到開標時間截止前的時點。
投標保證金的遞交時間,應開標前以有效形式遞交保證金,開標前的時間很充裕,從知曉采購信息開始,一般到采購截止日都會有一段時間,招標采購為20天以后,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單一來源幾種采購方式,從采購公告發布之日到采購當天也會有一個時間段。
所以對投標保證金交納的時間要求只能是截止到開標時間截止前的時點。
其三十六、三十七條的規定,就是為了使政府采購規范化管理,從而最大限度的減少政府采購的投標成本。供應商現場遞交的投標保證金的風險,只能靠招標采購機構的前期服務來解決,召開現場答疑會作為工作重點進行提醒,購買招標文件時提醒,進行現場或電話咨詢等等。
【拓展】
投標保證金是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人隨投標文件一同遞交給招標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額的投標責任擔保。其主要保證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后不得撤銷投標文件,中標后不得以不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不得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否則,招標人有權不予返還其遞交的投標保證金。
投標有效期是以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為起點,以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時間為終點的一段時間。
在這段時間內,投標人必須對其遞交的投標文件負責,受其約束。而在投標有效期開始生效之前(即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潛在投標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投標、對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甚至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在投標有效期屆滿之后,投標人可以拒絕招標人的中標通知而不受任何約束或懲罰。
如果在招標投標過程中出現特殊情況,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招標人無法完成評標并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則在原投標有效期期滿之前招標人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在原投標有效期期滿之后失效,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
參考資料:投標保證金-百度百科
投標保證金是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人隨投標文件一同遞交給招標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額的投標責任擔保。其主要保證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后不得撤銷投標文件,中標后不得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不得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否則,招標人有權不予返還其遞交的投標保證金。《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明確了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具體而言,關于投標保證金主要有以下幾種規定:(1)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2)勘察設計項目,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保證金數額一般不超過勘察設計費投標報價的2%,最多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3)政府采購項目,招標采購單位規定的投標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采購項目概算的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30號令) 》第三十七條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百分之二,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明確了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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