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
1、處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的處理機關是行政機關;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2、性質不同。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屬于行政行為,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于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活動。3、調整的法律不同。行政復議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復議法調整;行政訴訟則受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支配。行政復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為,兼具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為的特征和屬性。對于監督和維護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怎樣來區別??
第一,從權利救濟的角度看兩者是相同的。行政復議是行政相對人通過行政程序尋求救濟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訴訟是行政相對人通過司法途徑尋求救濟的一種法律。在救濟這一點上,兩者都是作為對行政相對人行使救濟權利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從性質上看,兩者又是不同的。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一種糾錯機制;行政訴訟是通過獨立于行政機關的司法機關按照司法程序外部的一種糾錯機制。前者屬于行政救濟法的性質,后者屬于司法救濟的性質。因此,行政復議的受理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行政訴訟的受理機關只能是人民法院,不能是行政機關。解決爭議的范圍亦有所不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財產權、人身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而且對有關教育、勞動、政治等其他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可以一并對規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不服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財產權、人身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對有關財產權、人身權以外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以起訴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抽象行政行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顯然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大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第二,從目的的角度來看,行政復議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和糾正行政機關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行政訴訟的目的是防止和糾正行政機關作出的違法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兩者相同之處都是為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前者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后者僅僅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行政復議是審查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行政訴訟是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審查其適當性的問題。
第三,從行使救濟權利的先后順序來看,兩者卻是完全不同的。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行政相對人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后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行政相對人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后,行政相對人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前者具有初審性質,后者具有復審性質。所以,行政復議一般情況下不是最終裁決,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才具有最終司法效力。正因為兩者均具有審查性,所以他們在舉證責任上,都是由被審查者承擔,前者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承擔,后者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承擔。在認證規則上許多地方亦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地方。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在受理問題上存在銜接問題。
第四,從程序的角度來考察,在行政管理中“效率”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因此,行政復議在基本保障公正的基礎上更強調效率;行政訴訟是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將司法公正放在最首要的地位,同時兼顧審判效率。由于兩者所強調的問題有所側重,因此,在程序規定的繁簡程度上就有明顯的差別。行政復議法規定,審查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采取書面審查;行政訴訟法則規定審理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在一審程序中應當采取開庭審理的方式。前者相對簡便高效,后者相對復雜,所用時間較長,但能夠更為有效地保障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審查其是否適當;復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且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行政訴訟是“不告不理”,行政復議則是“有錯必糾”。
行政復議是當某一級行政機關對相對人做出行政行,相對人不服時,向該機關的上級機關或同級政府請求給各說法。
行政訴訟是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該行政機關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是什么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制度。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兩者的區別:
(1)、處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機關,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2)、性質不同處理機關的不同決定了它們行為性質上的區別: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屬于行政行為,它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對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于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活動,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對行政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訴訟救濟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復議法調整,后者則受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支配。
(3)、受案范圍不同
行政復議范圍大于行政訴訟范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的,必然屬于行政復議范圍;但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未必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于人身權和財產權方面: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除行政行為對人身權、財產權的侵犯外,還包括對受教育權和其他權利的侵犯。
(4)、審查標準不同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但其審查標準是不同的行政復議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
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予審查此外,行政復議法對復議的申請范圍作了擴大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更全面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
第一,從權利救濟的角度看兩者是相同的。行政復議是行政相對人通過行政程序尋求救濟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訴訟是行政相對人通過司法途徑尋求救濟的一種法律。在救濟這一點上,兩者都是作為對行政相對人行使救濟權利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從性質上看,兩者又是不同的。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一種糾錯機制;行政訴訟是通過獨立于行政機關的司法機關按照司法程序外部的一種糾錯機制。前者屬于行政救濟法的性質,后者屬于司法救濟的性質。因此,行政復議的受理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行政訴訟的受理機關只能是人民法院,不能是行政機關。解決爭議的范圍亦有所不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財產權、人身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而且對有關教育、勞動、政治等其他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可以一并對規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不服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財產權、人身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對有關財產權、人身權以外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以起訴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抽象行政行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顯然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大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第二,從目的的角度來看,行政復議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和糾正行政機關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行政訴訟的目的是防止和糾正行政機關作出的違法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兩者相同之處都是為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前者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后者僅僅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行政復議是審查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行政訴訟是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審查其適當性的問題。
第三,從行使救濟權利的先后順序來看,兩者卻是完全不同的。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行政相對人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后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行政相對人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后,行政相對人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前者具有初審性質,后者具有復審性質。所以,行政復議一般情況下不是最終裁決,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才具有最終司法效力。正因為兩者均具有審查性,所以他們在舉證責任上,都是由被審查者承擔,前者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承擔,后者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承擔。在認證規則上許多地方亦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地方。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在受理問題上存在銜接問題。
第四,從程序的角度來考察,在行政管理中“效率”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因此,行政復議在基本保障公正的基礎上更強調效率;行政訴訟是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將司法公正放在最首要的地位,同時兼顧審判效率。由于兩者所強調的問題有所側重,因此,在程序規定的繁簡程度上就有明顯的差別。行政復議法規定,審查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采取書面審查;行政訴訟法則規定審理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在一審程序中應當采取開庭審理的方式。前者相對簡便高效,后者相對復雜,所用時間較長,但能夠更為有效地保障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審查其是否適當;復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且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行政訴訟是“不告不理”,行政復議則是“有錯必糾”。
1、受理主體不一樣,復議是行政機關,訴訟是司法機關,2、概念不同,3、行為性質不一樣。復議作出的是行政行為,訴訟是司法行為,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行政訴訟是一種訴訟程序法,是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并建立資產階級國家以后的產物。主要是確定訴訟參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 從學理上說,行政訴訟法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狹義上的行政訴訟法也稱形式意義上的行政訴訟法,特指由國家立法機關依據立法程序所制定的,通常被稱為“民告官”。
(來源:百度百科)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聯系與區別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聯系主要體現為:
1. 產生的根據相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以行政爭議為處理對象。行政復議與行政
訴訟,旨在解決行政糾紛,不解決民事糾紛。兩者均以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為宗旨。
2. 目的和作用相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是一種權利救濟手段。兩者都對行政主體
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糾正違法和不當。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都屬于救濟行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請的性質,即它們都是事后的一種監督手段,且又須以行政相對人的提起為前提條件。
3. 審查的對象基本相同。都要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只是復議機關作為
行政機關,所以審查范圍要寬一些。可以同時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以及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
4. 產生的條件相同。都是一種依申請啟動的活動。兩種程序的啟動,都有賴于相對人
的申請。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雖有諸多共同點,但畢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兩種不同方式,相互間存在明顯區別,這主要體現在:
1. 性質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機關,后者是人
民法院,即司法機關,這決定了它們行為性質上的區別: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屬于行政行為;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于司法活動。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復議法調整,后者則受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支配。
2. 受案范圍不同。行政復議范圍大于行政訴訟范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的,必然屬于
行政復議范圍;但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未必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
3. 審查標準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但其審查標準
是不同的。行政復議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予審查。此外,行政復議法對復議的申請范圍作了擴大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更全面的保護。
4. 審理方式和審理制度不同。行政復議一般實行書面復議制度,也就是說復議機關在
審理復議案件時,僅就行政案件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不傳喚申請人、被申請人、證人或其他復議參加人到庭,這樣可以節省時間精力和費用;而行政訴訟一般不實行書面審理制度,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庭,相互答辯。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也就是說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一般不得再請求復議;而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雖然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的權利救濟手段,但這并不影響它們之間存在的密切聯系。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都是解決行政爭議,對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進行監督,對行政相對人遭到違法和不當行政行為侵害給予救濟的法律制度,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聯系主要體現為:
①產生的根據相同。都是基于行政爭議的存在,用以解決爭議的法律制度。
②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③審查的對象基本相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以行政爭議為處理對象,都要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只是復議機關作為行政機關,所以審查范圍要寬一些。可以同時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以及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旨在解決行政糾紛,不解決民事糾紛。兩者均以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為宗旨。
④產生的條件相同。都是一種依申請啟動的活動。兩種程序的啟動,都有賴于相對人的申請。
⑤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是一種權利救濟手段。兩者都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糾正違法和不當。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都屬于救濟行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請的性質,即它們都是事后的一種監督手段,且又須以行政相對人的提起為前提條件。
⑥法律關系相似。在解決爭議的過程中,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都是居中的裁決者,所以行政復議屬于行政司法的范圍,與法院的審判活動有不少相似的地方。
⑦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作為行使行政權的一方當事人行政機關無權提起。二者均適用不告不理的原則,都是一種依申請的行為。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被申請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國家行政職權、作出行政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
⑧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適用的原則和程序也有許多相同之處。二者的受案范圍基本相同,所作出的裁決種類和執行手段也基本相同。原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不適用調解等原則,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都適用。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雖有諸多共同點,但畢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兩種不同方式,相互間存在明顯區別,這主要體現在:
1、處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機關,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2、性質不同。處理機關的不同決定了它們行為性質上的區別: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屬于行政行為,它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對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于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活動,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對行政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訴訟救濟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復議法調整,后者則受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支配。
3、受案范圍不同。行政復議范圍大于行政訴訟范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的,必然屬于行政復議范圍;但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未必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于人身權和財產權方面: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除行政行為對人身權、財產權的侵犯外,還包括對受教育權和其他權利的侵犯。
4、審查標準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但其審查標準是不同的。行政復議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予審查。此外,行政復議法對復議的申請范圍作了擴大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更全面的保護。
5、審理方式和審理制度不同。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上級對下級的監督監督制度,是高層級的行政權對低層級行政權的監督。所以監督是全面的,不僅限于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還包括對具體行政行為合理性的審查。甚至不僅包括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而且在對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同時,還可以審查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章以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復議一般實行書面復議制度,也就是說復議機關在審理復議案件時,僅就行政案件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不傳喚申請人、被申請人、證人或其他復議參加人到庭,這樣可以節省時間精力和費用;而行政訴訟一般不實行書面審理制度,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庭,相互答辯。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也就是說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一般不得再請求復議;而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且行政訴訟是行使司法權來審查行政行為,一般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則不屬于審查范圍。
6、處理權限不同。行政復議機關在復議中解決糾紛的權限與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解決糾紛的權限大有區別。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查,依法可作出維持、責令履行、撤銷、變更、確認、賠償損失等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以變更原處理決定為常見,而行政訴訟則只能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予以變更。這是因為,在行政復議中,審查機關與被審查機關屬于同一系統主體,而在行政訴訟中,審查機關是司法機關,被審查機關則是行政機關,是兩個不同系統的主體,它們受到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分工的約束。
7、處理依據不同。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而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則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以行政規章為參照。
8、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復議一般沒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對復議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在法律規定復議裁決為終局裁決的情況下,復議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全國人大及其黨委會制度的法律才有權規定哪些案件的行政復議能夠有終局裁決權。行政機關自己制度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不能為自己設定終局裁決權。地方法規也無權規定行政復議的終局裁決權。行政訴訟則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無論有沒有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一經行政訴訟,訴訟的裁判結果就是有最終效力的結果,不能再由行政機關復議。而行政訴訟的終審判決則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遵行。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怎樣銜接?
實踐中常會碰到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銜接問題。兩者的銜接一般有如下幾種情況:
行政復議前置。即法律、法規規定相對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權,引起爭議的,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解決爭議。
相對人既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仍可申請行政訴訟,也可以直接申請行政訴訟。當然若直接申請行政訴訟,就不可以再申請行政訴訟。因為行政訴訟的效力要高于行政復議的效力。
行政復議為終局裁決。這也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法律規定相對人可以在復議和訴訟兩者之間作出選擇。選擇了行政復議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如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規定被公安機關依法律處罰,對處罰不服,可選擇行政復議,也可選擇行政訴訟,若選擇行政復議,復議裁決則為終局裁決,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另一種是法律規定只能復議,復議裁決就是終局裁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如《商標法》就規定,對申請注冊商標中的行政爭議,商標評審委員會有終局裁決權。
人民法院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審查其是否適當;復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且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行政訴訟是“不告不理”,行政復議則是“有錯必糾”。
區別:行政復議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予審查。
相同:兩者都是行政主體,均以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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