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處理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呢?
1、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的——單位應書面通知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寫明時間、地點、簽訂方式,但崗位、待遇不能低于聘用約定),如果勞動者拒絕訂立(建議讓勞動者填寫書面聲明),單位有權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結算工資(不予經濟補償)。
2、用工1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單位應書面通知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寫明時間、地點、簽訂方式,但崗位、待遇不能降低),如果勞動者拒絕補訂(建議讓勞動者填寫書面聲明),單位仍然有權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但此時需要支付兩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
用工1年以上的,單位則失去勞動關系終止權,只有支付兩倍工資和補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
因此,用人單位只有及時行使勞動關系終止權方能避免支付雙倍工資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風險。
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首先,用人單位必須革新用工觀念,建立先訂合同后用工的習慣,最遲必須在一個月內訂立合同;勞動合同終止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繼續工作的,拋棄雙方可隨時終止勞動合同的觀念,也應當在一個月內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實施條例》的這一規定,對勞動者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給了用人單位一個終止勞動關系的選擇權。當然,這里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合同,而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具有證據意識,在書面通知送達時應當有勞動者的簽收證據或其它可證明已經向勞動者送達書面通知的證據,否則事后可能發生爭議糾紛,而用人單位無法舉證。
那么,對于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還可以采取哪些處理方法呢?
(1)對初來應聘的可以不予錄用;
(2)對已經招收并且用工的要保留相關證據,在一個月之內向勞動者送達簽訂合同通知書,要求勞動者必須書面表示意見,書面拒絕要作為證據保存;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且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3)對已經超過一個月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除保留好有關拒簽的書面證據外,應當嚴肅向其提出不簽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也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隨時通知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只支付正常工資,不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在勞動合同的簽訂問題上,用人單位并非完全被動,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只要符合一定條件,用人單位有權終止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首先,用人單位必須革新用工觀念,建立先訂合同后用工的習慣,最遲必須在一個月內訂立合同;勞動合同終止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繼續工作的,拋棄雙方可隨時終止勞動合同的觀念,也應當在一個月內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實施條例》的這一規定,對勞動者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給了用人單位一個終止勞動關系的選擇權。當然,這里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合同,而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具有證據意識,在書面通知送達時應當有勞動者的簽收證據或其它可證明已經向勞動者送達書面通知的證據,否則事后可能發生爭議糾紛,而用人單位無法舉證。
那么,對于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還可以采取哪些處理方法呢?
(1)對初來應聘的可以不予錄用;
(2)對已經招收并且用工的要保留相關證據,在一個月之內向勞動者送達簽訂合同通知書,要求勞動者必須書面表示意見,書面拒絕要作為證據保存;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且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3)對已經超過一個月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除保留好有關拒簽的書面證據外,應當嚴肅向其提出不簽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也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隨時通知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只支付正常工資,不支付經濟補償。
在勞動者入職以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于用人單位來講,這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加強自身規范管理、降低訴訟風險的畢竟程序。然而出于種種原因,有的勞動者反而對于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不積極。有的是嫌公司待遇還不盡如人意,或者有的是還想著騎驢找馬不想這么快簽,也有的個人跟單位老總關系不錯,認為不需要簽訂等等。當然也不排除有的勞動者惡意拒簽的情況,那么對于這樣的種種情況,用人單位的HR應當怎么處理來避免公司的風險呢? 首先,應當保留通知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證據,有條件的可以當面送達,要求其簽收;如果不能,可以向勞動者入職時指定的郵箱發送通知,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向其指定地址發送信函,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可再輔以錄音證據等等。 做好第一步工作后,如果勞動者還是拒不簽訂,那就應當考慮是否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了。有的情況是有的員工不想簽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還挺希望員工能夠留在該單位工作,不想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這樣用人單位就需要員工簽署情況說明,證明是員工不愿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免除用人單位的一切責任。如果員工不配合,那恐怕這個員工有惡意拒簽的傾向了,建議用人單位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1、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的——單位應書面通知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寫明時間、地點、簽訂方式,但崗位、待遇不能低于聘用約定),如果勞動者拒絕訂立(建議讓勞動者填寫書面聲明),單位有權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結算工資(不予經濟補償)。
2、用工1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單位應書面通知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寫明時間、地點、簽訂方式,但崗位、待遇不能降低),如果勞動者拒絕補訂(建議讓勞動者填寫書面聲明),單位仍然有權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但此時需要支付兩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
用工1年以上的,單位則失去勞動關系終止權,只有支付兩倍工資和補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
因此,用人單位只有及時行使勞動關系終止權方能避免支付雙倍工資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風險。
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權怎么辦?
現實困惑
王明是一個軟件設計師,他在某公司負責設計開發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不簽訂書面合同,用人單位將承擔雙倍工資等不利后果。該公司通知與本公司王明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王明有自己的考量,因為工作性質的特殊,王明不想簽訂書面合同將自己束縛,因此一直拒絕簽訂書面合同。用人單位不想因王明的拒簽承擔不利后果,用人單位能夠采取什么措施避免自己承擔不利后果?
律師答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本條的規定,給了用人單位一個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當然,這里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合同,而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具有證據意識,在書面通知送達時應當有勞動者的簽收證據或其他可證明已經向勞動者送達書面通知的證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法理薈萃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不履行,用人單位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是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需要勞動者的配合,如果勞動者因自身原因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
員工在公司工作快一年了,拒簽勞動合同,公司怎么辦?
該員工想得到雙倍工資的賠償在勞動合同的簽訂問題上,用人單位并非完全被動,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只要符合一定條件,用人單位有權終止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那你們可真的很麻煩了,要仲裁的話,你們是輸定的,員工不簽合同,你們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但責任還是由單位負,想留下他的話,就付他雙倍工資吧,就算單位不候留他了,雙倍工資還是得付.從入職第二個月開始,到簽合同前一天支付雙倍工資,最多不超過11個月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你慘了,這下你被人訛了。
為什么不早簽,都一年了才簽。你這樣給仲裁解釋,人都不信。
厄,還真有這樣的員工。
有當初其拒絕簽署的合同的證據么?如果沒有,還真不好辦。
以后要注意了,遇到這樣的員工問清楚其補簽署合同的理由,但是我覺得沒有人會不想要保障自己權益的,以后遇到這種情況要謹慎了。
1、想留,就忍了
2、想走,就告,程序為:
A與單位協商解決
B勞動仲裁
C法院訴訟
3、相關法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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