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代理人需要承擔哪些義務
行政訴訟代理人需要承擔的義務有: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訴訟活動;
2、只能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訴訟活動,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3、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訴訟中代理雙方當事人;
4、必須具備訴訟行為能力。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在行政訴訟活動中,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才是行政訴訟人。
行政訴訟代理權限有哪些
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25條的規定:“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
,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注明委托事項和具體權限。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托的,也可以口頭委托。口頭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并記錄在卷;被訴機關或者其他有義務協助的機關拒絕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實的,視為委托成立。當事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報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當事人。”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訴訟活動
(2)只能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訴訟活動,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3)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訴訟中代理雙方當事人
(4)必須具備訴訟行為能力
行政訴訟代理人要遵循哪些規定
行政訴訟代理人要遵循的規定有: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訴訟活動;
(2)只能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訴訟活動,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3)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訴訟中代理雙方當事人;
(4)必須具備訴訟行為能力。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25條的規定:“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注明委托事項和具體權限。 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托的,也可以口頭委托。口頭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并記錄在卷;被訴機關或者其他有義務協助的機關拒絕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 由的公民核實的,視為委托成立。”
行政訴訟代理權限有哪些
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25條的規定:“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注明委托事項和具體權限。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托的,也可以口頭委托。口頭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并記錄在卷;被訴機關或者其他有義務協助的機關拒絕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實的,視為委托成立。當事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報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當事人。”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訴訟活動 (2)只能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訴訟活動,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3)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訴訟中代理雙方當事人 (4)必須具備訴訟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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