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什么是聘用制公務員嗎
什么是聘用制公務員?
公務員聘任制,是指國家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以合同的方式聘用的制度。內地多省市于2012年開始試點公務員聘任制。
公務員聘任制是任用公務員的一種人事管理制度,是對中國公務員制度的發展和創新,是一種特殊的公務員制度,仍然屬于公務員制度的范疇。公務員聘任制是相對于公務員考任制、公務員委任制、公務員選任制來說的。
與公務員考試有什么區別?
第一,政府雇員的錄用比聘任制公務員的錄用更為靈活。
政府機關在擬訂和審訂招聘計劃后,可以根據招聘崗位的不同性質采取專家推薦考核、公開考試、個別選考等多種方式進行招考,人選確定后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辦理雇用手續,經試用合格即可成為正式雇員。
第二,政府雇員的合同期限一般為1—3年,有的甚至不到1年,時間比公務員聘任期限更短。
如吉林省規定雇員合同期限一般為1—3年,其中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合格的繼續雇用,不合格的要及時解雇。有些臨時性的工作,也可以按照課題或者項目,簽訂1年以下的雇用合同。
第三,工資、保險、福利不同。
聘任制公務員在工資經費限額規定內實行職級工資制,同時按有關規定享受地區津貼和其他津貼,實行定期增資制度,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是一種剛性的薪酬體系。政府雇員在受雇期間由雇傭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一般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第四,管理方式不同。
機關依據公務員法和聘任合同對聘任制公務員進行管理,其管理主體主要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人事行政部門,而政府雇員主要按照與勞動或合同相關的法律以及簽訂的雇傭合同來管理,與雇傭單位發生糾紛申請勞動仲裁而不是人事爭議仲裁,提起訴訟也只是民事訴訟,而不是行政訴訟。
所以,現在大家知道了,聘用制公務員只是針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對于廣大基層干部來說,還是要照考不誤的!
請問現在事業單位有聘用制干部一說嗎?
我現在北京工作,想把檔案落在北京人才,為什么他們說我以前在老家的檔案不全也不對呢?我明明是聘用制干部,可是他們說9幾年開始就沒有聘用制干部了?而且如果是聘用制干部必須有聘用制干部的審批表,我的檔案里只有合同?太苦惱了,求大家一助,萬分感謝 近來百度知道上突然出現了一些關于聘干的問題。這里說的聘干,大約指的“聘任制干部”尤其是事業單位里的本單位工人身份的聘任制干部。其實我對人事政策也是一知半解,又沒經過系統學習,就算就此說幾句,能說對多少還是未知數。
中國的人事制度,歷史上向來是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不分的,大體上分為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改革開放后,開始逐漸按照單位的性質,實行不同的人事政策。現在,國家機關實行公務員人事制度,已成定局;國家對企業的人事控制也采取了企業化的寬松方式。唯有中間的事業單位的人事上上未完全定型。現在,各省都在按照人事部的要求實行“全員聘用制”,在事業單位中破除干部終身制。
但是,事業單位的人事聘用改革還有一個大的背景,就是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也就是說,應該先進行單位性質的評判,再考慮事業單位人員的管理,才具有實際意義。
聘干是一個歷史問題,與鄉鎮“招聘干部”“競聘上崗”等不完全相同同,更不能等同于現在執行的“全員聘用制”。根據我手頭掌握的資料,以山東省為例,1988年05月30日山東省出臺《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補充干部實行聘用制暫行規定》授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從全民所有制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工人、非農業戶口的國家不包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及其他具有一定專長的人員中聘用干部。”這里實際上把招聘干部和本單位工人聘干混為一談。同時規定“聘用人員解聘、辭聘后,不保留干部身份和待遇。”
1991年10月12日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印發《全民所有制企業聘用制干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人法發〔1991〕5號)認為“企業內部實行干部聘用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從優秀工人中選拔干部的一種重要方式”。但是縮小了可聘任為干部的人員范圍即限定為本企業工人;由于該文規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事實上把事業單位的“聘干”也納入了管理范圍。
可能是限于當時的歷史條件,事業單位不向現在這么復雜;或者當時的立法者根本沒有意識到,部分事業單位如同行政機關一樣,是不適宜使用聘干的。因此這一點并沒有在人事部文件中明文指出。稍后,1993年8月4日,國務院頒布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制度隨之確立;1994年12月30日,廣東省在《廣東省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規定》則明文指出“列入國家公務員管理范圍的事業單位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企業管理,不需要國家撥給經費,并經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審定為自定編制的事業單位,其招聘干部不適用本規定。”這才有了一點政事分開,政企分開的意思。應該說這樣的規定是符合聘干政策本意的。
但是其他地方似乎并沒有出臺這樣明確的規定,以至于在“列入國家公務員管理范圍的事業單位”也出現了聘干;還有些則是在 “非列入國家公務員管理范圍的事業單位”單位辦理聘干手續后調入的。我理解,“列入國家公務員管理范圍的事業單位”的聘干是違反有關文件精神的,應予清退,回復其原身份;1992年10月08日人事部出臺的《聘用制干部調動暫行辦法》規定“批準調動的聘用制干部正式辦理調動手續時,原聘用合同即行終止”。按此,如果接收單位是無權簽訂聘用合同的前述事業單位,該聘干也應該自動恢復其工人身份。
2001年8月21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中央編辦《關于進一步加強管理嚴肅干部人事工作紀律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堅決停止個別地方仍在使用的以工代干、工人轉干的錯誤做法。在職五大畢業生需要調整工作的,要一律按照規定條件,通過公務員公開招考或企事業單位的公開招聘進行,不再搞身份轉干及相應的工作安排。政府人事部門和其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不再進行以工代干和轉干的審批工作。雖然聘干的本質實際上還是以工代干,但這個文件停止的只是形式意義上的代干和轉干審批,而對聘干工作則沒有明文規定,從而導致各地方對于聘干寬嚴不一。
實際上此文之前,福建省與2001年2月21日即下文決定“從即日起事止辦理聘用制干部審批工作”,江西2001年初也停止了這項工作。據悉, 2002年11月,人事部召開的全國人才市場建設會議強調不得再開展聘用制干部的行政審批工作,也不能將已取消的聘用制干部行政審批工作轉移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中心辦理(此會議未見行文)。但是江蘇等省市直到推行全員聘用制試點后,才停止聘用制干部的審批。而山東和山西等省份,之后很長一段時間還在違反中央政策,辦理聘干審批;甚至有的地方居然規定工人“必須辦理聘用制干部手續,才能評聘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這種藐視中央權威,地方政府各自為政的局面,在一個單一制國家,頗為值得憂慮。
2006年的《公務員法》將一部分原參照管理的單位劃入公務員,原參照試行和參照管理的范圍進一步縮小,并且還有繼續縮小的趨勢。這一部分事業單位的聘干,能否過渡為公務員或者重新參照公務員管理?我預計,還是需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其實際聘干的時間予以決定。很可能是某個時間點為界限(例如《公務員暫行條例》實施?),原參照管理單位的聘干可以過渡或者重新參照。之后聘用或者調入的,不予承認。
現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全員聘用制等工作正在緊鑼密鼓的推行。套用網上的一句話:“實際上,改革才剛剛開始。”
什么叫聘用制干部
各位大哥們,能不能幫我解釋一下!什么是聘用制干部,能不能有一個詳細的解釋!rn我現在本人的情況是這樣的,大學專科畢業,文憑是成人高等教育脫產學習的,現在在一家事業單位工作,但是沒有編制,這家事業單位給我簽訂了勞動合同!請問這在這家事業單位里的身份算不算聘用制干部.公辦學校的教師是干部編制,事業單位的技術干部,但以后事業單位都要推行聘用制,其實也就是合同制,聘用你的話你就是干部,不聘用的話就什么都不是
民辦學校的教師屬于企業聘用員工
所謂是否干部其實就是看檔案登記是否有“干部履歷表”,以前國有企業的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工就屬于干部履歷表了,算技術干部,事業單位象醫院的醫生、護士,學校的教師,都屬于人事局管理的事業干部編制,當然醫院、學校也有工勤編,也就是工人編制的,臨時工一般叫工友
現在這些似乎無所謂了,因為黨政機關的干部也就是所謂行政干部基本都往公務員方向走了,事業單位的在編干部身份在報考公務員的時候也跟其他身份沒有什么優勢可言,有沒有干部編制在縣城之類的地方更多的是跟開工資是否有保障有關,沒有編制的隨時可能被清退
聘用制干部是國家干部嗎,可以參加公務員考試等級嗎?
聘用制干部也是國家干部,國家干部是一種統稱,以前不管是機關事業單位還是企業單位的干部都統稱為國家干部,現在的私有企業干部的身份也是國家干部身份。聘用制干部是事業單位和企業改革后的產物與以前的聘用干部性質又不盡相同,現在的事業單位改后已全員聘用與以前的臨時工聘用性質又不同。聘用制干部如果符合公務員招考條件也是可以報考公務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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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可以的!公務員錄取分為考任制、選任制和聘任制,三種方式只要最后能被錄取,都是公務員身份,可以參加你說的考試,關于是不是國家干部,具體得看是什么職位,職稱是什么。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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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干部也是國家干部,國家干部是一種統稱,以前不管是機關事業單位還是企業單位的干部都統稱為國家干部,現在的私有企業干部的身份也是國家干部身份。聘用制干部是事業單位和企業改革后的產物與以前的聘用干部性質又不盡相同,現在的事業單位改后已全員聘用與以前的臨時工聘用性質又不同。聘用制干部如果符合公務員招考條件也是可以報考公務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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