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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 勞動者不愿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首頁 > 勞動人事2022-11-27 18:57:02

員工不愿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

我們單位要求所有員工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因為根據新的勞動合同法,企業必須和勞動者簽訂合同否則面臨強大處罰。但是據我了解,有一些人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他們大多是初中畢業,認為簽了合同就吃虧了,沒那么自由了,不能想走就走。最為難的是,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數量很大,有一些很堅定地說:“不簽,非讓我簽的話我就走人。”我單位的員工流動率較大,有的員工隨意就走了,但是新的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有嚴格的限制,我想讓提高員工的穩定性,但是不能約定未按合同提前30天離職的,繳納違約金。1、這種情況下,該怎么辦呢?能不能讓員工簽一個“自愿不簽勞動合同協議書”?來證明是員工自己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還有,他們有的不愿意繳納社會保險,能不能簽一個類似的協議?這種協議有效嗎?2、既然不能使用違約金來約束員工,如果員工沒有提前30天告知企業就離職的話,可以扣除他2個月的工資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不可以,這樣是違反了勞動法,勞動法不僅僅是保護勞動者,而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雙重保護。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擴展資料:

原則

我國《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明確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必須遵循的三項基本原則: [1] 

(一)平等自愿原則

平等指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都有權選擇對方并就合同內容表達各自獨立的意志。自愿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由表達各自意志,主張自己的權益和志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迫對方接受其意志。凡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把自己的意愿強加給對方,均不符合自愿原則。

對于雙方當事人來講,平等是自愿的基礎和條件,自愿是平等的表現,二者相輔相成、不可分割。平等自愿原則是勞動合同訂立的基礎和基本條件。

(二)協商一致原則

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對勞動合同的內容、期限等條款進行充分協商,達到雙方對勞動權利、義務意思表示一致。只有協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三)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指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原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不能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這是勞動合同得以有效并受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幾項要求:

1.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必須合法。當事人不得以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意圖和違法行為,以達到不良企圖的目的。

2.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即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作為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

作為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即應是年滿16周歲、具有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雙方主體在簽約時,主體資格必須合法。

3.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所設定的權利、義務條款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

如有的勞動合同規定:“發生工傷事故,單位概不負責”、“曠工3天予以除名”、“不享受星期天休假”等等,均屬于內容違法而無效的條款。對此,用人單位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4.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必須合法。有的地方性的法規對勞動合同簽訂程序的法律要求,除了要求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并簽字蓋章外,還規定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合同管理機構進行鑒證,方能生效。

5.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合法。

勞動合同的訂立就是勞動合同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思的過程,這一過程一般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1.要約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另一方就合同主要內容作出的意思表示。因而,要約的發出人和接受人均須特定,且要約的內容足以構成合同的主要條款,同時應作出締約的表示,否則不算有效要約。

如果僅有訂約的意思而未就合同主要內容作出表示,只能稱為要約邀請,不能產生要約的效力。要約僅在要約有效期內對要約人具有法律拘束力,要約期滿其效力自動解除。

因而,用人單位如果僅在招工啟示或廣告或簡章中介紹自身情況,并發出招工信息,并未就合同主要內容給予說明,該行為只能算是要約邀請,不構成有效要約。

而如果用人單位在招工簡章中對合同條件給予明確說明,則屬于要約,一旦應招者承諾,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應招者不同意所列條件,而提出新的條件,則屬于反要約,用人單位可以承諾,也可不予承諾而不成立合同。

2.承諾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完全無條件地接受要約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本人在有效期內作出,且應當完全接受要約條款,如果接受的意思與要約不一致而改變了要約的實質性內容,則只能視為反要約,不構成有效承諾。

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一旦同意對方要約而作出承諾,勞動合同即告成立。

任何一個勞動合同的成立,一般都要經過上述兩個階段,但具體可能要經過要約——反要約——再要約——承諾的復雜的反復協商,最后成立合同的過程,合同一經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勞動合同訂立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

1 單位不簽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罰工資,職工不簽可以協商,不成解除 合同。 2你們可以簽訂協議書,協議書只要是公平合法,自愿的就有效 3 社會保險你不用擔心,保險不用職工繳的,一直都是單位代交,你們單位直接從職工的每個月工資中扣一點交社會保險,你們單位自己交一部分,社會保險不交的話,出了事情你們會賠的更多的
1、勞動合同必須是要簽定的,不然倒后來出現爭議時企業很被動,因為新的勞動合同法即將開始實施,可以把簽定勞動合同對工人是有很大益處的出發點與工人進行耐心溝通,我想工人是會理解的。工人不愿意簽的原因就是怕利益受不到保障,你可以在這個方面多與工人溝通解釋。 2、社保是國家強制規定的必須要繳納的 ,簽不簽什么協議都無效。 3、員工工資是萬萬扣不得的,即使員工離職沒有提前30天也只能扣除違約金。 個人意見,接受高人批評指正~~~~

員工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可以讓其寫書面申明嗎

公司讓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有些員工特別是較年輕的不愿意簽。關于不簽勞動合同的一些后果,我簡單看了下勞動法,超過30天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話要支付雙倍工資的。rn請問對待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辦?領導的意思是讓其寫一份不簽訂的書面的申明存檔。請問這個生效嗎?rn我看網上類似問題有的給出員工拒簽勞動合同通知函,這個辦法可行嗎?rn為了避免以后的勞動糾紛,是不是不簽的只能有解除勞動關系一種辦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領導的意思是讓其寫一份不簽訂的書面的申明存檔。請問這個生效嗎?',無效,還是由單位承擔責任。‘是不是不簽的只能有解除勞動關系一種辦法’,你們可以與員工說清楚簽訂合同的好處和法律規定。還可以先簽訂1、2年。
對于這種情況,唯一的辦法就是及時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要求本人簽字表態!接下來就是立刻解除勞動合同,
最好須簽合同,這是單位的義務,如果不簽將來發生什么爭議,單位很難免責。
其實,員工不就擔心簽訂了合同將來辭職不方便嗎?和員工解釋清楚,或者在協議里給他寫清楚,合同未到期,如果他想辭職,提前30天(單位愿意的話,更短也可以)通知單位,就可以離職,不必承擔什么責任。
寫申請也無效,勞動法有明確規定。公司必須要簽勞動合同,要不然別人去勞動局仲裁的話,很顯然很據勞動法,你們輸定了

新勞動法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無故辭退職員工怎么辦?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你可以要求雙倍工資。2、你可以要求雙倍的經濟補償。3、盡快申請勞動仲裁。
建議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勞動人事仲裁。
可以到勞動仲裁去投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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