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和人事代理都涉及勞動者、用人單位及其這兩者之外的第三方(勞動者),都是一種平等的合同關系,但是兩者本質上是兩種制度完全不同,其所具有的法律意義和產生的法律后果也完全不同,不同之處有以下六點:
1、與派遣單位的法律關系不同。
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派遣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受勞動法的調整和規范;而在人事代理中,勞動者與人事中介機構之間兩者是委托和受托的關系,勞動者與代理中介機構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
2、與用人單位的法律關系不同。
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也并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在人事代理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法上規定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負有勞動法規定的義務。
3、所適用的法律規范不同。
勞務派遣受勞動法調整以及相關勞動法律規范的調整;而人事代理則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
4、承擔雇主責任的相關責任主體不同。
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關系單位與用工單位均應承擔雇主責任,在一定條件下還要承擔連帶責任;而在人事代理中,由用人單位來承擔雇主責任,代理機構完全不承擔雇主責任。
5、權利義務內容不同。
勞務派遣是以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為基礎,其內容是勞動法上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人事代理的內容則是委托方與受托方在相關規章規定下由雙方協商確定。
6、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義務責任不同。
勞動法上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是由派遣單位來承擔的,用工單位對勞動者并不承擔勞動法上的義務,只是對勞動者實際管理使用;在人事代理關系下,用人單位是勞動關系的主體之一,不僅負有對勞動者的管理使用權,而且負有勞動法上規定的義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務派遣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人事代理
人力資源外包服務中的勞務派遣和人事代理業務的區別:一、勞務派遣勞務派遣是指派遣單位根據用工單位的要求,與用工單位簽訂派遣協議,由派遣單位將勞動者派往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指揮和管理下提供勞動,派遣單位從用工單位獲取派遣費,并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特殊勞動關系。勞務派遣涉及三方法律關系:派遣公司(用人單位)、被派遣員工(勞動者)、被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此外,根據《廣東省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中國雇員管理規定》,外商代表機構沒有獨立用工權,其須通過涉外就業服務單位聘用中方雇員。二、人事代理和勞務派遣人事代理是指企業將人力資源管理中非核心部分的工作全部或者部分委托專業機構管理(辦理),但是被托管人員的勞動關系仍隸屬于原委托企業。人事代理為那些沒有權力調動、掌管個人檔案、沒有權力解決人才戶籍遷入問題的非公有制企事業單位和無上級部門的單位解決了檔案管理、戶籍遷入、職稱評定和證件辦理、社會保險辦理等問題。綜上所述,勞務派遣和人事代理業務的區別細分為:人力資源外包服務中的人事代理: 1,勞動者與代理(派遣)機構的關系是代理關系, 2,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關系是勞動關系, 3,調整勞動者和代理機構的法律規范是民法、勞動合同法, 4,雇主責任方面,代理機構不承擔雇主責任, 5,合同內容方面,在法律框架內通常自由協商處理, 6,義務承擔方面,代理機構不承擔勞動法義務。人力資源外包服務中的勞務派遣: 1,勞動者與代理(派遣)機構的關系是勞動關系, 2,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關系是勞務關系, 3,調整勞動者和代理機構的法律規范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4,雇主責任方面,派遣單位承擔連帶的雇主責任, 5,合同內容方面,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定, 6,義務承擔方面,承擔用人單位的勞動法義務。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一、二者的內容不同。
人事代理的內容是指委托方與受托方在相關規章規定下由雙方協商確定,包括代理人事政策咨詢與人事規劃;代理人才招聘、人才素質測評和組織人刁‘培訓;提供人事檔案管理,負責檔案材料的收集,鑒別、整理、歸檔和保管,辦理查閱、傳遞并出具有關證明;代辦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
勞務派遣是以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為基礎,其內容是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上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二者的法律關系不同。
首先,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二者之間是勞動關系。實際用人單位(即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是一種特殊的民事合同;
而在人事代理中,在勞動者委托進行人事代理的情況下,勞動者與人事代理機構之間是委托合同關系,實際用人單位與人事代理機構并無直接的法律關系;在單位委托進行人事代理的情況下,實際用人單位與人事代理機構之間是委托合同關系,勞動者則與人事代理機構并無直接的法律關系。
第三、調整的法律規范不同。
勞務派遣受相關勞動法律規范調整;而人事代理則受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
勞務派遣和人事代理都涉及勞動者、用人單位及其這兩者之外的第三方(勞動者),都是一種平等的合同關系,但是兩者本質上是兩種制度完全不同,其所具有的法律意義和產生的法律后果也完全不同,不同之處有以下六點:
1、與派遣單位的法律關系不同。
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派遣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受勞動法的調整和規范;而在人事代理中,勞動者與人事中介機構之間兩者是委托和受托的關系,勞動者與代理中介機構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
2、與用人單位的法律關系不同。
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也并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在人事代理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法上規定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負有勞動法規定的義務。
3、所適用的法律規范不同。
勞務派遣受勞動法調整以及相關勞動法律規范的調整;而人事代理則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
4、承擔雇主責任的相關責任主體不同。
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關系單位與用工單位均應承擔雇主責任,在一定條件下還要承擔連帶責任;而在人事代理中,由用人單位來承擔雇主責任,代理機構完全不承擔雇主責任。
5、權利義務內容不同。
勞務派遣是以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為基礎,其內容是勞動法上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人事代理的內容則是委托方與受托方在相關規章規定下由雙方協商確定。
6、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義務責任不同。
勞動法上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是由派遣單位來承擔的,用工單位對勞動者并不承擔勞動法上的義務,只是對勞動者實際管理使用;在人事代理關系下,用人單位是勞動關系的主體之一,不僅負有對勞動者的管理使用權,而且負有勞動法上規定的義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務派遣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人事代理
勞務派遣與人事代理的區別如下
1、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的關系不同。在人事代理關系中,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負有勞動法規定的義務;而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合同關系,并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實際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于其與勞務派遣單位的雙務合同。
2、調整二者的法律規范不同。勞務派遣受勞動法以及相關勞動法律規范的調整;而人事代理則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門調整。
3、 人事代理的內容同勞務派遣完全不同。勞務派遣是以排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為基礎,其內容是勞動法上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人事代理的內容則是委托方與受托方在相關規章規定下由雙方協商確定。
拓展資料:
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雇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
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起源于20世紀的資本主義國家美國,后傳至法國、德國、日本等國。
90年代在我國國有企業勞動制度改革中,出現了為安置下崗職工而產生的勞務派遣,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年薪通常為2-3萬。
派遣工一般從事的多為低技術含量工作,如保潔員、保安員、營業員等工作,勞動者一旦年老體弱,勞動能力下降,派遣單位就會在勞動合同到期后拒絕與其續簽。
參考資料:勞務派遣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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