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合同到期不續簽如何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怎么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補償分兩種情況來: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賠償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合同到期n加1的賠償,是屬于用人單位在合同到期后,未提前一個月時間通知勞動者而解除合同的,這時不僅需要賠償經濟補償金,還需要多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合同到期,公司應提前30天通知不續簽,則按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標準:若未提前通知,則按N1的標準。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扣除社保、公積金。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為“辭退補償金”,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為“解職金”。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涉及合同到期后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賠償,是基于實際的經濟補償金情況而定的,對于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的,顯然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但涉及到勞動者因違法行為,或者違反了用人單位的工作紀律被辭退是不需要賠償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版: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權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需要怎么賠償?
一、勞動 合同到期 員工不續簽需要怎么賠償? 根據現在的 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的話只有用人單位給予補償的可能,勞動者不需要補償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 期滿的, 勞動合同終止 。 終止勞動合同 有3種情形有: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 工資 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 、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所以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形是后面兩種情況的話,那單位就要補償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二、合同到期未續簽是否受法律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按每 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根據《 勞動法 》第1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的勞動合同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制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愿,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鑒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鑒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為了確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自的權益,雙方可以通過 簽訂勞動合同 來維權,那么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雙方都不可以隨意 解除勞動關系 ,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進行續約后,也要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支付 賠償金 ,如果發生糾紛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解決。
到期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給補償嗎
到期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給補償嗎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到期了不續簽是合同終止,一般情況下不需要經濟補償。
1、如果提出續簽,公司不同意續簽,公司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公司同意續簽,但是給自己的新合同待遇降低了,可以以待遇降低為由不續簽,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3、自己不同意續簽,除第2條的情況外,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關系是指受勞動法調整的,在勞動者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之間的社會勞動關系。由于我國就業競爭激烈的國情以及《勞動合同法》發展歷史,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地位的不平等性,造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建立、變更和終止的一種法律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勞動關系包括了勞動合同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兩種形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衍生問題:
合同到期被辭退有什么補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辭退員工的賠償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即每滿一年工作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最高為十二個月工資。
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是否需要給予補償主要有以下情形:
1、對于用人單位以高于原合同的條件請求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維持原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而勞動者不同意與用人單位續訂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對于用人單位以低于原合同的條件與勞動者續訂雙方的勞動合同,盡管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仍然給予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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