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簽勞動合同后能主張雙倍賠償嗎
一、已補簽勞動合同但還能要雙倍工資嗎
簡單的說,如果是在一個月以內補簽的,不用賠償,但是超過一個月補簽的就要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是多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一年期間的限制。
但是,所謂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因提供勞動而從用人單位應得的收入,體現的是按勞取酬原則,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二倍工資,是為了切實保障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對用工后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采取的懲罰性措施,究其性質不同于勞動報酬,因此,不能適用拖欠勞動報酬仲裁時效的規定,即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自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或者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期間為一年。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強制性要求,并且《勞動合同法》已考慮客觀情況給予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因此,為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強調用人單位必須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積極主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否則,則要面對支付二倍工資的懲罰。勞動者在請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時,也應注意一年的勞動仲裁的時效,以免因超過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勞動者要想獲得雙倍工資的,首先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情形才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而此時就會涉及到怎么計算雙倍工資的問題了。一般情況下,雙倍工資最長只能給付11個月,雖然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了“二倍的工資”,但是并未明確具體的計算基數。也有人理解為計算基數應為勞動者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另一倍,但是由于現實中存在許多勞動者月工資并不標準或并不形成固定不變的工資
后面補簽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前面賠償嗎
補簽合同后是可以要求補償,但補簽的合同日期是從開始工作開始不可以要求補償。補簽合同有法律效果,只要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并且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就合法有效。
一、補簽合同后是否可以要求補償 補簽合同后是否可以要求補償,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具體如下: 1.如果補簽的合同日期是從開始工作開始,就沒有補償; 2.要是從實際簽訂日期開始,則可以要求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補簽合同有法律效果嗎 補簽合同有法律效果,只要是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三、補簽合同有效需要具備的條件 補簽合同具備下列條件的有效: 1.補簽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補簽合同的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補簽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提醒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后面補簽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前面賠償嗎
可以要求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后來補簽的可以賠償嗎
法律分析: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要未按法律簽訂勞動合同,均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至于后來的補簽是否能免除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義務,應分兩種情況來看。
第一種,補簽的合同期限不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時,用人單位應支付雙倍工資。第二種,補簽后的期限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按照目前北京法院的判決不被認為,但在理論上值得思考。用人單位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因為此種情況下的補簽,應視為勞動者對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權利的放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不簽勞動合同補簽后還可以要求補償嗎
未簽勞動合同用工補簽后可否主張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要未按法律簽訂勞動合同,均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至于后來的補簽是否能免除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義務,應分兩種情況來看。 第一種,補簽的合同期限不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時,用人單位應支付雙倍工資。 第二種,補簽后的期限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按照目前北京法院的判決不被認為,但在理論上值得思考。用人單位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因為此種情況下的補簽,應視為勞動者對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權利的放棄。 《勞動合同法》法條: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不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要支付經濟補償。只有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若是勞動者提出要求,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此外,該條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的;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解除合同后雙方都要履行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用人單位應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2。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3。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勞動合同爭議怎么解決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被仲裁委撤銷后,勞動者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期間的工資,如果該決定僅存在程序方面的瑕疵,勞動者在仲裁期間的勞動報酬可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如果該決定在實體方面有問題,應按照勞動者正常提供勞動的工資標準計算。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事先征求工會意見,應認定程序違法。但考慮《勞動合同法》剛剛實行不久,對征求工會意見的掌握尺度上可暫時適當從寬。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認定該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再具有約束力。 4、用人單位認為某項技術不再需要保密而解除與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協議并告知勞動者的,應認定此后該競業限制協議對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但勞動者要求支付履行協議期間的補償金的,仲裁委應予支持。 5、用人單位招用非京籍人員并為其辦理了本市戶口,雙方明確約定將其作為特殊待遇,并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責任,用人單位據此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仲裁委應認定該約定因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而無效,對其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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