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傷怎么賠償的
用人單位給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后,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賠償有關項目,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負責賠償的項目,由用人單位賠償;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后,工傷賠償法律規定的所有賠償項目,都有用人單位負責賠償。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工傷職工治療期間,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工傷職工治療期滿,經鑒定構成殘疾的,按照傷殘等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到四級傷殘的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評殘后生活護理費、殘疾器具補助費和工傷康復費用;工傷工傷死亡的,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用人單位支付的項目:工傷職工治療期間的停工工資;工傷職工傷殘評定以后,五級、六級傷殘的傷殘津貼和五到十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職傷殘補助金都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法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也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應該怎樣算賠償?
一旦職工被 認定為工傷 后,接下來的工作就是進行 傷殘等級鑒定 ,然后根據傷殘等級,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實際操作中,工傷待遇的種類及計算方法比較復雜,要根據職工年齡、所在地域、傷殘等級等各種情況綜合計算,非專業人士一般很難厘清或掌握。一、這些費用工傷基金支付根據相關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 工傷保險基金 中支付: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2、住院 伙食補助費 ; 3、在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4、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5、 一次性傷殘補助 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6、終止或者 解除勞動合同 時,應當享受的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 7、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 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8、勞動能力鑒定費。二、工傷職工的傷殘待遇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至十級傷殘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27個月—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每月補助工資的90%—75%。 3、生活護理費:傷殘職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分別補助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30%。三、工亡職工待遇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符合供養條件的享受40%—30%的撫恤金。
工傷認定的依據及標準
法律主觀:
符合以下條件,可以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法律客觀:
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工傷級別鑒定標準工傷級別鑒定標準就是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認定的主觀標準工傷認定的主觀標準應當包括兩個方面。從用人單位而言,工傷賠償責任以無過錯責任為原則。工傷賠償責任最初普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勞動者遭受傷害后,必須證明雇主有過錯才能得到雇主賠償,如不能證明雇主有過錯,那么勞動者就無法得到雇主賠償,雇主因對傷害無過錯(無證據證明)的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這樣的歸責原則,表面上符合法律一般精神,但實質上否定了勞動者的權利。在實際勞動過程中,由于勞動本身的復雜性,要舉證證明勞動者傷害的原因,對于相對于雇主而言處于弱勢一方勞動者來說是十分困難的,大量的勞動者因為舉證不能而得不到工傷賠償。這對勞動者是極不公平的。隨社會的進步,各國對工傷的歸責原則,均由過錯原則改變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用人單位的工傷賠償責任,不以雇主有過錯作為承擔要件,雇主是否在傷害中有過錯,都在所不問。這一轉變,切實保障了勞動者權益。從勞動者角度而言,認定為工傷要求傷害是職工在非故意狀態或沒有重大過失的情形下發生的。工傷賠償責任單純適用雇主的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不考慮勞動者的主觀心態而認定工傷,是不公正的。應當說,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排除了職工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下的一般規則,而非絕對規則,職工的自身故意會產生排除該原則的效力。但如果不是職工故意也沒有重大過失,而是因職工過失或外來力量所致,那仍應適用雇主的無過錯責任原則,認定為工傷。當然對職工重大過失所致傷害,為體現公平,可以由用人單位給予其一定的經濟幫助。《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因犯罪、違反治安管理、醉酒導致傷亡的以及自殘或者自殺的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工傷認定的客觀標準工傷是進行工作而發生的。這標準可簡稱為工作標準。《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認定工傷的三大要素,既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有學者將之分別稱為工傷認定的時間標準、空間標準和工作(或職務)標準。但從《條例》第十四條所例舉的七種情形看,工作標準才是工傷認定的標準。顧名思義,工傷是指“因為工作的原因而受到的傷害”“工”即工作,此處的“工作”應當從廣義上理解:首先,它包括一般的經常性工作、任務,也包括單位臨時指派的工作、任務;其次,它包括直接從事的工作,也包括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再次,包括一般情形下單位指派同意的工作,也包括特殊情況下非單位指派、同意的工作。這主要指在緊急情況下,為了單位的利益而主動進行的工作。只有對“工作”作寬泛的理解,才能使工傷的外延因職務的多樣性而拓寬,更好地保護職工的利益。
發生工傷后怎么辦?如何主張工傷賠償?
工傷報銷流程如下:
1、發生工傷后24小時內要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工傷報告表;
2、發生工傷單位應當在您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拿到工傷認定書后再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最后由工傷保險機構賠償;
3、如果單位未在30日內申報的,您應在1年內按照上述程序申報;
4、對于工傷認定申請和工傷賠償問題有爭議的且協商不成時,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注意:如果單位沒為您交工傷險,就由單位進行賠償,您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的程序同上。
工傷醫療費報銷通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一份;
2、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出院小結復印件(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訴、現病史、檢查、診斷、治療、手術經過、治療后轉歸情況、出院注意事項。加蓋就診醫院章);
4、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包括:藥物、檢查、治療、手術、化驗等每項的名稱、用量、次數,單價,每項總價);
5、醫療診斷書及住院病歷復印件;
6、有效報銷單據(有財政部門監制章或稅務部門監制章和就診醫院收費專用章)。由單位到醫保經辦機構(審核一部)申請報銷。
上述列舉的材料僅供參考,因為每個地方的醫療機構和社保部門要求會有所不同,建議打電話到當地的社保機構咨詢,然后提前做好準備。
只要是雙方自愿約定,然后簽署的,那么“私了協議”原則上是不得反悔的,也就是不得在達成私了協議后又去提起訴訟。
但是如果可以證明有下列情形存在,就可以反悔:
(1)協議是在對方的強迫、欺詐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下簽的,那么就可以向法院申請該協議無效,然后重新起訴要求賠償;
(2)簽署協議的時候雖然是您自愿的,但是協議賠償的金額明顯低于了法定工傷待遇標準,那就屬于顯失公平,那您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賠償的金額。
工傷認定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注意時效,一定要在一年內申請,過了一年勞動局就不受理工傷認定了;
2、工傷認定書上一定要將傷情寫完整,如果漏了傷情,有可能漏掉的傷情就無法評殘;
3、對有爭議的工傷認定,如果單位申請工傷認定,一定要積極提前參與,向勞動局闡明真實情況和自己的訴求,單位在申請時,可能做不利于勞動者的描述,一旦勞動局不予認定工傷,再處理就非常麻煩。
注意:工傷認定過程中,認定部門需要先確定職工和單位之間是否為勞動關系,所以如果自己沒有書面勞動合同,最好先準備一些和工作相關的證據,比如考勤記錄、工資流水記錄、工作日志等等
法律意見
工傷認定的原則是看事故發生的原因和工作之間的關系,一般來說如果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原因發生的事故,或因工作造成的職業病,都應認定為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注意:職工符合以上情形,但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任一情形時,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工傷認定需要提交的材料通常有以下幾項:
1、工傷認定申請表(說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及傷殘情況);
2、勞動合同(或可以證明與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書、鑒定書。
但是最終資料要根據社保部門的要求來準備,因為每個地方的要求會有所差異。
工傷認定的時限,按照要求,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去提出認定申請;
但是如果單位沒有去或者單位不愿意去,工傷職工或者家屬也可以自己去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個人提出認定申請的,必須在事故發生日之日起或被鑒定為職業病之日的1年內提出,一旦超過時間就很可能認定不了。
要進行工傷認定的話,到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去申請認定就可以了。
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勞動者和派遣單位是勞動關系,和用工單位之間是勞務關系。
1、原則上應該由派遣單位來為其購買工傷保險并且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也可以協商由誰來購買。
2、一般來說,只要單位購買了工傷保險,不管是哪邊購買的,都可以直接去申請工傷認定,然后走工傷索賠流程。
3、如果兩邊都沒有買,那么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會是認定工傷中的一個關鍵環節,如果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就需要受傷職工準備各項可以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然后由到仲裁委員會先確認勞動關系的存在,然后再由社保部門認定是否屬于工傷。
4、如果最終沒有辦法認定為工傷,那么可以將兩邊的單位都列為共同被告,然后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最終如何賠由法院來審判。
關于這筆費用由誰承擔,需要分情況來看:
1、如果員工還在職,那么職工因工傷或者工傷復發產生的醫療費用,只要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就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單位沒買工傷保險,就由單位承擔;
2、如果員工已經離職了,離職以后單位就沒有義務再為其購買工傷保險了,所以離職以后發生的治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也不會再支付。另外離職的時候會給職工一筆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這筆費用就相當于是對后續治療的一種提前籌備和彌補,一般來說員工也就不能再要求單位為其后續治療的費用買單了。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本來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買過工傷保險,那么就要單位來支付了。
按照法律上的規定,員工在確認患有職業病之后,其實都可以享受職業病待遇,依法享受社會工傷保險。
如果單位為您買了工傷保險,那么大部分的費用都是工傷保險基金來支付,只有少部分的費用才是單位支付(比如: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如果單位沒有為您購買工傷保險,那么所有的賠償項目都由單位支付。 溫馨提示:有些職業病是因為公司本身提供的環境或是規章等缺乏合理性,導致員工患上可能一輩子都不得痊愈的病,那么這個時候員工其實還可以再要求人身損害賠償。
員工因工負傷,如果已經進行了工傷認定,并且認定的結論是屬于工傷,那么單位有沒有買保險都是需要賠償的。只是說,如果單位買了工傷保險,就會由工傷保險基金來支付其中的一些賠償。如果沒有買保險,那么根據賠償標準計算出來的所有賠償都由單位承擔,單位不愿意賠償的,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最終沒有被認定為工傷,是否有賠償就要看事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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