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員工是勝任工作還是不勝任工作,要得出最后得結論其實是很復雜的,首先單位需要先證明員工為什么不勝任,不能主觀判斷,要有客觀的考核標準。然后對員工進行培訓或者調崗,二選一即可,之后再對員工進行考核,之后還不勝任才可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雇。這時要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然后根據每工作一年給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不勝任工作解雇程序非常復雜,如果單位做得不嚴謹,很可能導致違法解雇,如果單位違法解雇,員工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或要求繼續履行。
如果最后得到的結論是員工的確沒有勝任,那么這種情況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業績不達標是另一個現象,可能由于不勝任導致,也有可能和不勝任無關,所以只看是否勝任即可,即看勝任條件。處理不勝任員工的勞動合同解除,是有嚴格的流程規定,很多用人單位容易操作違法導致支付賠償金,這是很多用人單位管理需要注意的。即便是不勝任的勞動合同解除,也會涉及到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不能勝任工作的時候,需要先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時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但是用人單位須遵守法定程序,否則可能被認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首先,用人單位應對不勝任工作的員工進行培訓或調崗;其次,如果培訓或調崗之后員工仍不能勝任工作,組建了工會的用人單位應將解除決定通知工會后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金,而不能立即解除合同;最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15日內及時辦理退工手續。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辭退)分以下三種情況: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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