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的范圍包含哪些?
工傷賠賞有啥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中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這與原來的:“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相比,減去了“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必經路線”、“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主要責任”3個條件,擴大了工傷的適用范圍。 工傷職工在什么情況下,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40條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非法用工傷亡需要工傷認定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3條第1款規定,非法用工單位的職工受到傷害的,由該單位向受害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該條款還明確規定了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款進一步明確,非法用工造成傷害的職工或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這里應該理解為"就賠償數額發生爭議"才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而不是可以不做工傷認定,就直接按勞動爭議處理。 其次,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工傷案件,賠償標準的依據是工傷者勞動能力損害的不同程度(勞動能力鑒定的等級)和其他有關規定,因此,申請人應當提供勞動能力鑒定的結論。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單位或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要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三條規定:一次性賠償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為此,沒有工傷認定決定書,就不能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而沒有勞動能力鑒定的結論,仲裁機構就無法裁決賠償標的。從《條例》及相關配套政策的鏈條銜接,非法用工造成的傷害應當進行工傷認定。 因此,非法用工造成職工的傷害應該進行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后,傷亡職工或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受理并依法裁決。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第三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第三十八條規定,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走民事賠償途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這明顯可以看出兩者的差別,而且可能數額相差較大。
緣何如此?
因為按照國際慣例和我國立法,工傷保險補償實行“無責任補償”的原則,這是基于職業風險理論確立的。這種理論從最大限度地保護職工權益的理念出發,認為職業傷害不可避免,職工無法抗拒,不能以受害人是否負有責任來決定是否補償,只要因公受到傷害就應補償。所以,工傷保險不論造成工傷的原因、過錯及其責任,確認只要在法定情形下發生工傷,職工即享有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而民事賠償是以“過錯”原則為前提的,因而具有懲罰性。民事賠償除了具有補償性之外,更具有法律的懲罰性功能。
立法理念的不同,自然導致了數額上的差異。
四、應當如何完善工傷工傷認定和待遇?
我們知道,由于相當部分私營、鄉鎮企業、個體工商戶沒有參加社會共濟的工傷保險,一旦發生工傷,費用由用人單位自行負擔。當發生重大事故時,用人單位特別是一些中小企業往往無力支付工傷費用,致使工傷職工不能得到及時治療、康復、工傷職工和遺屬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一些企業雇主則逃避支付工傷保險費用,損害了職工權益。
因此,當前最重要的落實條例,做到應保盡保。或許這個問題更顯重要一些。
五、傷殘的的評定程序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因此,現在發生工傷事故后,應向地級市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事實上,據我所知,這樣規定是不太合適的,一則申請門檻太高,增加申請成本;二則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工作壓力太大。現在相當多的還是采取了區縣級受理并認定由地市級審核的變通辦法。不能說是嚴格遵守了程序,也不能說就是違反了程序。
這個事例也說明了我們的立法質量還真是有些問題。
工傷認定范圍
工傷認定范圍包括:
一、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四、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六、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
七、因工、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單位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八、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失蹤的,或者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范圍是工傷認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規定。各國及地區的工傷保險法律以及國際勞工公約對工傷范圍的規定主要采取以下幾種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舉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范圍采取列舉式立法模式,通過肯定性列舉和否定性列舉相結合的方式,明確了我國《工傷保險條例》擬規范的工傷范圍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法律依據
法律法規工傷認定范圍
一、工傷的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認定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明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四種情形。根據規定,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并公布4起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
對于廣受社會關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這部將于2014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四種認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面試期間受傷算不算工傷!
面試期間不算,因為還沒有正式聘用你,試用期間因工受傷可以算工傷。
面試期間么........看在哪里受傷的了,如果是因為在他們公司里,因為他們公司的原因而受傷,可以要求賠償,不過不算工傷。
招聘考核的受傷算工傷嗎
招聘考核時發生的傷亡,不屬于工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責任。傷亡由用人單位造成的,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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