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什么意思呢
非全日制用工是什么意思呢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下,小時工資標準是用人單位按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給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含用人單位為其交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支付工資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非全日制關系是一種標準勞動關系以外的一種勞動關系,根據法律規定:“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以小時作為工作時間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從該條可以看出非全日制勞動關系具有以下兩個特點:
一、以小時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因而其計酬單位也是小時;
二、勞動者可以與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非全日制勞動關系作為勞動關系的一種,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辦理繳納社保等手續。所以,非全日制用工屬于正式員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是什么意思呢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作為一種靈活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可以滿足企業短時間的用工需要,有利于勞動者平衡家庭和職場的關系,在各國勞動立法和實踐中普遍存在。但從勞動用工的實踐和勞動法的規則體系來看,全日制用工是常態,非全日制用工是例外,屬于靈活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的規則也因此以全日制勞動合同為原型展開,在第五章特別規定的第三節對非全日制用工進行了專門規定;《社會保險法》將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納入靈活就業人員范疇,進行了特殊制度安排。
根據以上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主要存在如下特殊規則:其一,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其二,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其三,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其四,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五,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盡管非全日勞動合同是例外,但是在非全日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當事人之間依然存在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的其他規定,例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其六,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可以自主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并由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
非全日制勞動關系派遣勞動關系
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區別是前者是勞動關系、后者是勞務關系,也即這兩種關系都受到法律保護,但是保護的依據是不一樣的。非全日制用工只能是自然人與單位簽署之間構成的關系,而勞務派遣,可以是兩個自然人之間形成的關系。
一、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區別是什么? 1)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屬于勞動關系的范疇。非全日制用工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受《勞動同法》等規范和調整;而勞務派遣不屬于勞動關系的范疇,它由《民法典》(生效)進行規范和調整。 2)勞動關系中( 非全日制用工) 的一方應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或個體經濟組織,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勞務關系的主體類型較多,如可以是兩個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兩個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法律法規對勞務關系主體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系主體要求的那么嚴格。 3)勞動關系(非全日制用工)當事人一方勞動者必須成為用人單位中的一員,成為用人單位的員工,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雙方之間存在領導和被領導的隸屬關系。用人單位可以對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行為進行處理,有權依據其合法的規章制度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或者給予警告、記過、降職等處分。 勞務關系當事人一方勞務提供者不是用人單位的成員,不受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約束,雙方之間不存在領導和被領導的隸屬關系,雙方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雖然勞務的需方有督促勞務提供者按約定勞動的權利,但這應屬于對勞務質量的驗收,而不是管理行為。 4)勞動關系(非全日制用工)當事人一方用人單位組織勞動,享有勞動支配權,因而有義務承擔勞動風險責任。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附隨義務,如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勞務關系當事人一方勞務提供者行安排勞動,一般不存在附隨義務,由勞動者自己承擔勞動風險責任,如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意外傷害,就不能按照工傷來處理,只能依據民事法律規范來解決。 5)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工資支付方式為持續性的、定期的支付。法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計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15 日。工資支付必須遵守當地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由勞務關系發生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勞務費由雙方協商確定。勞務關系多為一次性的即時清結或按階段按批次支付,沒有一定的規律。 6)根據法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的服務對象,可以是一家,也可以是多家用人單位。這點與勞務關系相同。 7)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無論是訂立口頭合同,還是書面合同,都屬于勞動合同;而勞務關系所訂立的合同為勞務合同,是一種民事合同。 企業要注意非全日制用工與勞務關系的區別,對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要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來規范和管理。對勞務關系,要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務合同或協議,來行使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二、企業對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需要特別注意以下 1、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2、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4、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 日。 5、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即勞務派遣工,只能是勞務派遣單位的全日制勞動者。在勞務派遣單位與這樣的勞務派遣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只能簽訂全日制勞動合同。但是, 勞務派遣工可以由勞務派遣單位將其派至兩個或兩個以上用工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勞動。 不管是全日制用工,還是勞務派遣工,他們的工作時間都比較靈活,沒有加班費。若是單位不按照規定正常的支付工資,那么也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勞務派遣的職員,是可以在不止一個不同的單位就職的,非全日制的職員,也可以與其他單位簽署勞動合同。
非全日制合同屬于勞動關系是嗎
非全日制合同的當事人的關系,屬于勞動關系。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雙方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系。非全日制用工也是用工形式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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