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怎么認定
法律主觀:
1、工傷認定在當地勞動行政部門,一般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2、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3、職工在勞動合同履行地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在勞動合同履行地進行工傷認定;職工在用人單位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在用人單位注冊地進行工傷認定。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我國的工傷認定情況存在哪些問題
我國的 工傷認定 情況存在哪些問題? 一、建筑行業、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的情況認定難 《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 、與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關系 (包括 事實勞動關系 )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 職業病 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此條的規定,勞動關系是工傷認定的前提。但是對于用工單位違反法律 法規 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 工傷 亡和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人員因工傷亡的情形,目前仲裁委及法院民庭均不認可存在勞動關系(根據《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62條規定的對于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發包給承包人,承包人又轉包或者分包給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與發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3)民一他字第1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答復意見: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根據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 勞動合同法 》規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請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中認為,掛靠車主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是事實勞動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工傷保險 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文)第三條第四、五款規定的用工單位和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這就造成對于非法轉包、掛靠經營這兩種情形作出認定與否相互矛盾。如作出認定,則違反《工傷保險條例》,反之,則違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二、責任劃分不清的 交通事故認定 工傷難 對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 交通事故 ,需要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為依據。但對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或責任認定有明顯錯誤的交通事故,如果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對此出具不予認定決定書,法院往往會判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敗訴,試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都不能對交通事故作出責任劃分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又怎能對此作出認定? 三、調查取證難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取證時用人單位一般都不配合,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前來調查時拒不開門或送達工傷調查通知書時拒收,有的甚至采取語言或暴力相威脅,有的是老板逃走或者單位地址更改根本就找不到;如果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有時則會出現用人單位和職工聯合造假材料以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有的用人單位在快到1個月的申請期限時才來申請工傷認定,第一現場可能已不存在,甚至相關 證人 也無從問詢,為查清事實真相造成了一定的困難。《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 舉證責任 為舉證責任倒置,如果是用人單位為職工申請工傷,那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即使在對證人調查時查出申報的為虛假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法院往往也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無法查清職工在何處受傷為由判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敗訴。雖然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已規定符合條例十五條第(一)項情形的用人單位原則上應自死亡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但是此條僅規定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的情形,且并沒有的具體的操作細則,往往難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四、申請人作虛假材料懲處難 尤其是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情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出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證人作偽證,沒有相應的懲罰措施。《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也僅是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返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證人作偽證但沒有騙取到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目前沒有相關懲罰措施的法律依據。 五、工傷認定及取得待遇賠償難 未繳納工傷保險的職工,如果發生傷亡,用人單位往往賠償積極性不高,甚至有意拖延時間。職工發生傷亡后,用人單位往往會窮盡所有程序,要求先 確認勞動關系 一裁兩審-工傷認定下達后行政復議、行政 訴訟 一審 、 二審 、 勞動能力鑒定 、再次申請鑒定-工傷保險待遇一裁兩審,有的甚至在 工傷認定程序 中申請再審、抗訴,待所有司法程序完成后,可能要1-2年甚至更長時間,這樣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工傷職工維權成本。而且,還存在執行難、用人單位注銷或破產的風險。 在這些常見的問題問題當中,最難的一點就是工傷保險條例當中規定了,上班路途發生的這些交通事故是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的,但實際操作當中困難重重。有些可能原本可以被認定為工傷,但因為實際的困難,所以都是讓交通事故的責任人賠償了之后就不會再追究,公司和工傷保險機構的賠償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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