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在勞動中,特別規定有:一、不得從事礦山井下工作,以及第四級勞動強度工作;二、處于經期女職工,不得從事低溫、冷水高處作業,另外第三極勞動強度工作也不得從事。除此之外,還有很多特別規定,也針對女職工實行。
女性在身體上,比不過男性,因此所從事工作,相較男性也有很大區別。在這一點上,是為了更尊重女性,同時也能夠更好保護女性身體健康。
礦山和下井工作,不僅需要擁有好的體力,也具有一定程度危險性。加之這類工作勞動強度大,對身體健康有一定程度危害。
《勞動法》為了充分保障女性權益,以及她們身體健康,規定女性不得從事礦山和井下工作。除此之外,勞動強度大的第四級工作,也不能夠從事。
勞動強度也有等級劃分,通常情況下女性不得從事第四級勞動強度工作;身體特殊情況下,不得從事第三級勞動強度工作。
女性生理期間,以及懷孕哺乳期間,都有特別規定存在。懷孕周期在7個月以上女性,單位便不得安排其加班,這樣一個規定,在女性哺乳期未滿一年時候,也同樣適用。
哺乳期未滿一年的女性職工,企業既不能夠安排加班,也不能夠安排女性職工上夜班。在整個生育期間,還可以享受不少于90天的帶薪產假。女性休產假期間,企業也不能夠將其開除,否則便違背了《勞動法》。
女性職工為社會和家庭,做出了巨大貢獻。她們因為身體原因,相比男性則是弱勢群體。社會和家庭對她們特殊照顧,也是情理之中事情。職場中的女性,如果遇到用工單位違反規定,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女職工擁有的特殊權益: (一)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二)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三)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權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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