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工傷賠償協議后可以反悔嗎?
簽訂了工傷賠償私了協議之后,協議便是合法有效的,當事人不得反悔。除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基于重大誤解簽訂協議;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簽訂協議;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協議;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逼對方簽訂協議;顯失公平;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工傷私了協議書能推翻嗎
一、私了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反悔有前提。
《私了協議》經過雙方簽字或者實際履行后,依照法律,一方可以要求變更,但是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1、工傷發生后,如果用人單位既未向主管部門上報,又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在這種情況下的協議是無效的,可以推翻;
2、如果用人單位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并啟動工傷認定程序,那么這種情況下的私了協議是有效的,不能推翻;
3、法律是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糾紛(包括工傷糾紛)協商調解的;法律之所以允許協商調解是因為這種協商既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又節省了大量的仲裁或訴訟的成本,節約了社會資源,對社會的進步發展是有利的。
也就說,沒有報工傷而直接私了的,協議可以推翻。
二、法律依據:
1、我國《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事故,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協商解決。
2、《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工傷私了簽了協議書后悔怎么辦?
12受傷.手上沒什么證據.(沒買社保.簽了自愿放棄購買社會保險以工資形式發放.合同只有一份在公司不給)幾次找公司出證明做工傷認定都沒明確回答.只是說私了.公了拖得時間太長.家人和公司協商了幾次最后按九級補償:rn9X3000=27000 16X2800= 4萬多rn要求公司給了二次取鋼板2萬和面部疤痕修復術2萬.rn一共合計:110000多rn公司同意了就簽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rn今天無意間在網上看到:6級:雙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rn 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咬合關系改變,rn 經手術治療者;rn 7級:一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 rn我是:雙髁突頸部骨折手術內固定復位術.現開口困難1度。自己覺得等級應該不是骨折內固定術無功能障礙者.應該比9級要高.懷疑自己病情的嚴重性了.以后萬一有個什么......哎!.....rn我后悔了還可不可以申請工傷認定鑒定按標準補償?但已離職簽了協議不再以任何方式找公司賠償.rn請求各位朋友指點.還有沒有補救的方法啊.現在該怎么辦才好啊?謝謝啦!!!在簽了工傷賠償私了協議之后,是可以反悔的。后悔了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然后按工傷保險條例重新計算賠償的,賠償時扣除已經支付的賠償款。
法律分析
在工傷賠償協議簽訂時,往往勞動者的傷情尚未穩定,更未做傷殘鑒定。因此,是否構成傷殘還處于無法預知的狀況,勞動者作為一個沒有專門知識經驗的一般人在簽訂協議時,自然難以預見自己的損傷程度及由此可能產生的實際損失數額,屬于顯失公平。相關法律規定:所謂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在訂立合同時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1、提起變更私了協議的請求必須在仲裁時效內。根據目前本國實行的勞動仲裁的時效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1年,工傷認定后要求經濟賠償的仲裁時效也為1年,因此必須在上述的時效內提出,否則無效。
2、注意私了協議的內容。在代理的工傷案件中,用人單位往往利用勞動者不懂法,且著急拿到補償的心理,在協議中設置文字陷阱,導致私了協議變了樣,比如凱文工傷賠償咨詢中心上個月代理的一個案子,用人單位在協議中約定勞動者為用人單位的勞務人員,這個不顯眼的一字之差,導致勞動者無法再依法變更協議。因為只有是勞動關系才可以要求工傷賠償,而勞務關系只是雇傭關系,不受勞動法的保護,不能依據工傷條例要求工傷待遇賠償。而往往發生工傷事故的勞動者沒有其他的證據來證明雙方屬于勞動關系,因此即使私了協議中約定的賠償標準明顯低于國家的工傷待遇標準也無法要求變更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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