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在以下情形內受傷屬于工傷或者視為工傷;因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的;因為履行職責被暴力傷害的才是工傷,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其他。
法律客觀: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是工傷概念的最基本含義。那么,應當如何界定“工作時間”與“工作場所”呢?“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如根據法律規定,在通常情況下,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如果職工所在單位對工作時間沒有新的要求,只是規定了上下班的具體時間,那么這段時間就屬于職工的工作時間。但是,如果單位在合法的前提下對其職工的工作時間有特殊要求,比如對那些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來說,單位確定的工作時間,就應該屬于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主要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如果因工作需要去其他地方受到傷害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需要指出的是,職工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因單位的設施和設備不完善、勞動條件或勞動環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職工傷害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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