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怎么領 如何領取失業金
不屬于闖紅燈。所謂闖紅燈,是指車輛在停止線以內時,前方的指示燈已經是紅燈,但車輛仍然前行進入路口且前后輪均越過停止線的違法行為。
失業金的領取意味著此時勞動者必須要先滿足了規定的領取條件才行,之后才是按照規定提供材料、辦理相應的領取手續。可想而知,在失業的情況下領取失業金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那究竟這個失業金怎么領才好呢?下面就讓我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一、失業金怎么領 一是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二是失業人員拿到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后,應當先到當地規定的失業登記管理機構進行失業登記。之后,就可以到受理其原所在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申領失業保險金。申領失業保險金時需要攜帶以下證明材料:本人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是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在辦理申領手續后的10日內,就會被經辦機構告知審核結果。符合條件的,到經辦機構取得單證,再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二、關于如何申領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申領程序如下所示: (1)職工失業后,60日內到指定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2)申領失業保險金時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身份證明,2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3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4省級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3)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在10日內告知審核結果。符合條件的,在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或在經辦機構取得單證,再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1重新就業;2應征服兵役;3移居境外;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介紹的工作;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就為大家介紹到此。不管是失業保險還是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如果勞動者要想享受到相應的待遇,肯定先達到規定的條件,這可以說是毋庸置疑的。而所在的用人單位也是有義務為自己的員工繳納社保費用的,這是單位的義務是不能放棄的。
怎樣申請失業保險金
申請失業保險金的流程為:
1、進入【國務院客戶端小程序】→【電子社保卡】→【查看電子社保卡信息】。
2、點擊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查詢所申領參保地是否開通失業保險金或失業補助金網上申領服務。目前全國所有省(區、市)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均已開通統一申領服務。
3、凡已開通服務的地區,可以點擊失業保險金或失業補助金“去申領”按鈕,核實或錄入參保地、銀行賬號等信息,就能完成申請。
4、點擊失業保險金或失業補助金“查看詳情”按鈕,可以查詢申請的審核結果。經核查符合申領條件的,就可以通過登記的銀行賬戶領到失業補助或失業保險啦。
一、申請材料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身份證明;
2、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3、失業登記;
4、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發放流程
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活保障標準。
第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五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六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七條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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