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懷孕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嗎
法律分析:
不可以1、國家對于作為弱勢群體的女職工的法律保護是十分符合實際情況的,因為懷孕女職工一旦遭到違法解雇,一直到哺乳期結束將難以找到工作,生活來源難以保障,因此國家禁止用人單位在職工懷孕期間解除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一旦非法辭退懷孕職工,所付出的代價也是很大的
2、員工在試用期內懷孕的,企業仍然可以依法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合同,但絕不能以此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即懷孕女職工在試用期內的工作表現或成績是否達到轉正考核標準或符合崗位職責要求,才是企業能否辭退試用期懷孕員工的關鍵且唯一的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職工懷孕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職工懷孕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嗎一、職工懷孕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職工懷孕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觀察期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懷孕女職工有什么權利
1、懷孕女職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權利;
2、懷孕女職工有要求調換適合孕婦工作的權利;
3、懷孕女職工有在工作時間孕期保健和產前檢查的權利;
4、懷孕婦女的休息權,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和加班勞動,每天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并算作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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