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領取保險金的條件有哪些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可以領取失業金的。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具備上述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以下條件的失業人員,一般無法領取失業保證金:
1、如果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被批準;
2、勞動合同期滿,員工不愿意續簽(單位未降低其收入之前提下)。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新規定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都有哪些
失業人員符合失業金領取條件的,可以 領取失業保險金 。領取條件包括:第一是失業人員已經履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第二是失業的原因并非本人的意愿;第三是失業人員已經在社保機構辦理了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有什么條件
1、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自愿性失業;
(2)本人及單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
(3)進行失業登記;
(4)有求職要求并接受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
2、職工失業時,按以下程序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1)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需在失業或勞動爭議結案后六十天內,填寫《失業待遇申報表》,并攜帶小一寸彩照兩張、失業證明、戶口簿(屬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職工還須帶個人檔案)復印件來待遇計發科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同時還需到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職工,每月7-9號(法定休息日順延)必須帶本人《失業待遇證》親自來清遠市社會保險局失業簽到處簽到,否則將停發當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補發,連續二個月不來簽到的,按重新就業處理,停發所有失業保險待遇。
(3)失業救濟金委托清遠市工商銀行統一于每月最后一天發放,失業人員憑存折到工商銀行儲蓄網點自行領取。
(4)失業的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一年可領取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可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每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尚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月份前后合并計算,失業保險金按被保險人原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逐月計發。
3、失業保險金領取多少錢
(1)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每滿1年享受2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3)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4)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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