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合同法 》不僅對裁員的條件有明確規定,對裁員的程序也作出了明確規定,裁員并非是企業想裁就裁的。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僅限于四種: (一)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 變更勞動合同 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 勞動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 的。至于裁員程序,《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搜索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法律分析:公司裁員時,若需要裁減人員在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了公司職工總人數10%以上,公司需提前30天向全體員工說明并聽取意見,或者向工會表明情況,聽取工會的意見,所做出的裁員計劃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備后,方可裁員。對于所裁減的職員,應優先留用簽訂長期限、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優先留用家庭中只有一名就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需要撫養的職員。此外,若公司在半年內再招人員時,應通知并優先錄用被裁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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