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合同無效的條件為: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 訂立勞動合同 的: 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情形下導致 勞動合同無效 主要是以下這幾種情況: (一)在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簽訂合同。 主要指法律規定部分崗位需要勞動者經過專門培訓,并且已經取得資格證書,但是勞動者提供虛假的資格證書,并且 簽訂勞動合同 。 (二)行為人負有義務向他方如實告知某種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的。 如單位虛假承諾優厚的勞動條件,勞動者本身存在疾病,不得從事某些行業,但并未如實告知的等。 (三)采用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損害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強迫對方 簽訂的勞動合同 。或者逼迫勞動者在合同期滿后 續簽勞動合同 。
法律客觀:無效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訂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按合同內容來劃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按合同無效程度來劃分,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類。《勞動合同法》第26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雙方應當在訂立勞動合同、擬定勞動合同條款時出于自愿,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關系的一方違背了他們的真實意愿。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勞動合同訂立應遵循公平原則,核心含義就是要求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免除己方法定責任如“一律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死病老都與企業無關”等條款無效。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主體、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主體必須合法。即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資格和勞動者資格。內容必須合法,我國在《勞動法》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中,有很多強制性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遵守。如果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該條款無效。程序必須合法。
無效的勞動合同是指 不具有法律效力 的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規定的 無效勞動合同 指: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②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動 合同的無效 ,由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 法律約束力 。也就是說,勞動者自始至終都無須履行無效勞動合同。確認勞動 合同部分無效 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如果是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而使訂立的 勞動合同無效 ,且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則用人單位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