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職業病病人的診斷、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1、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3、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4、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5、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6、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7、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
8、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職業病構成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病,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
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中國職業病呈現五大特點,分別是:
1、接觸職業病危害人數多,患病數量大;
2、職業病危害分布行業廣,中小企業危害嚴重;
3、職業病危害流動性大、危害轉移嚴重;
4、職業病具有隱匿性、遲發性特點,危害往往被忽視;
5、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巨大,影響長遠。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職業病
一般被認定是職業病的,應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該疾病應與工作場所的職業性有害因素密切有關;
2、所接觸的有害因素量(濃度或強度)無論過去或現在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已足可導致疾病的發生;
3、必須區別職業性與非職業性病因所起的作用,而前者的可能性必須大于后者。
構成職業病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要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所規定的職業病防治法,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一)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二)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三)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四)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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