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原工作單位有沒有簽合同,合同里有沒有要求說不能做兼職的條款,有的話那話事權就在公司了,如果沒有,在沒有影響到公司業務,形象或者工作的前提下做兼職被公司開除,那么你們公司這是不合理的,可以告到勞動局!工作講究“成果和價值”,職場也是有“考核規則”的,對方既然做不好本職工作,那就在公司制度和規則之內進行考核,這也是公平的法則,所以你只需要做到對事不對人就行了,去關注這個崗位的工作結果,然后去用正確的人即可,也不是很糾結的事。
領導要先分析這個員工本職工作沒做好的具體原因有哪些,切勿看到他有兼職工作后就先入為主地認為這就是主要原因。這個時候可以找他身邊的同事去了解情況,有時候身邊的人知道的實際情況會比領導更全面,弄清楚事實才能對癥下藥。優秀的管理者,更多要有“先糾錯”的思維,不要直接“放棄”或者“正面指責”那些工作完成情況不好的員工。公司為什么不允許,大概率是工作時間外兼職會影響到公司收益,比如兼職時間長,第二天上班精神狀態不佳,無法高效地處理公司事務。
或者公司想要你們用工作外時間去提升自己,提高對于公司價值(工作方式,管理技巧,銷售溝通技巧等等)。因為對于工作性質不了解,所以無法給出答案,只能大概猜測。然后結合自身需求,兼職的目的是金錢,還是愛好,又或者是想豐富技能。前者還好,可以委婉的和領導溝通:我可以加班,但是工資您吶得給我工資上調一部分,列舉出自己的需求和能給公司創造的收益,對雙方的好處。
兼職的范圍也是有講究的。如果一個員工,我們姑且不論他的崗位是否關鍵,他若是兼職一些送外賣啥的,干的也是與公司本職工作毫不相干的事,那也是沒什么影響的。但顯然又存在矛盾之處,因為關鍵崗位的員工往往工資待遇高,他們怎么可能去兼職干那些苦差事工作呢?所以公司禁止的兼職往往是擔心關鍵崗位員工去外面的競爭對手那從事跟本公司有直接競爭關系的工作,從而泄露公司的機密,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
員工兼職容易分心導致本職工作做不好也非常好理解。這一點相信不用我多說,大家都明白。如果你是老板,你也會這么想。第三點更好理解了,因為優秀的員工一旦兼職,尤其是去競爭對手公司兼職,往往會被對手公司挖走,容易導致公司的人才流失。所以很多公司都禁止員工兼職。你是有權利去做兼職的,前提是要在下班之后不能在上班期間做兼職,這是不允許的??赡芤驗楝F在人都感覺經濟壓力很大,所以兼職的人才越來越多了。
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禁止勞動者兼職,兼職行為被納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范疇內,那么勞動者一旦出現兼職行為,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沒有明確規定不得兼職,那么根據《勞動合法》的規定,勞動者的兼職行為對本職工作造成了嚴重影響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兼職行為沒有對本職工作造成影響,但是單位如果有證據證明曾對勞動者指出過不要兼職,而勞動者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能否兼職,主要看單位是否有這方面限制性的規定。如果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明令禁止,或者用人單位正式指出、明確規定不可以的,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執意去做兼職,用人單位不僅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造成損失的,還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
員工兼職是否違法
法律分析:
員工利用業余時間兼職是不違法的,業余時間由員工進行安排的,員工可以在業余時間做自己想做的事情。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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