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會有什么后果?
我在一家小軟件企業工作,已經有一年多了rn去年3月進單位的,7月的時候單位和我們簽了勞動合同。rn1.合同中規定前五個月每月扣除200元工資作為保證金,總計1000元,在合同中以保證金的形式寫明。rn2.合同中規定繳納醫療、養老、失業3個社會險,但到現在從來沒給我們繳納過一分錢。rn3.我的合同總共有3頁,只有最后一頁簽字的地方蓋了公司的公章,而保證金和有保險的文字都在第二頁,這會不會讓我在以后的投訴中遇到困難?rnrn我想問的就是如果我去勞動監察隊舉報我們單位,以扣押金和違反合同不繳納保險2項為依據,我能否要回押金和未交的保險,還要我們單位會受到什么樣的處罰?我的舉報要多久才能有結果?rnrn希望懂勞動法的朋友能給我回復,謝謝,也算是幫助一個剛走出校園就遭遇黑老板的年輕人。我的命運太悲慘了!rnrn再補充一下我們老板真的很挫,最經典的就是去年過年的時候三無:1.沒有年貨 2.沒有年終獎 3.連年夜飯既然也沒有 這只是我們公司黑暗的冰山一角。再檢舉一下我們公司名稱:南通金狐計算機軟件有限公司 有想去這個公司的年輕人注意啦~~~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解讀】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后果的規定
【解讀】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后果的規定
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作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都是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如果違反了,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所謂“違反本法規定”,是指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等規定。具體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解除時沒有履行法定義務的、不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終止的等。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首先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益,使勞動關系“恢復原狀”,不能讓用人單位從違法行為中獲益。同時考慮到實際情況,應尊重勞動者有關是否繼續勞動合同的選擇。因此,如果勞動者權衡利弊后,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認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實際困難太大,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賠償金。關于賠償金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為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另外,在有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客觀上已經不能繼續履行了,如原用人單位已經搬遷外地、原工作部門已經被撤銷等,此時即使勞動者想繼續勞動合同也無法繼續,因此,在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后,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為防止用人單位從違法解除或者終止中獲益,實踐部門應對“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作限制性解釋,不能作寬泛理解。經濟補償與經濟賠償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不能免除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義務。
公司違法解雇應該怎么辦?
企業應如何辭退員工,企業違法辭退員工如何處理
一、企業應如何辭退員工
1、企業應征求工會意見并允許職工申辯。《勞動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企業職工獎勵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征求工會意見,允許被處分者本人進行申辯、慎重決定。”
2、辭退職工用人單位要對辭退原因負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企業應作出書面通知。《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職工受到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被除名,企業應當書面通知本人,并記入本人檔案。
二、企業違法辭退員工如何處理
1、《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但無需另行支付經濟補償金。
2、因該賠償金是以經濟補償金為基礎,故應先按上述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計算出經濟補償金,再乘以2計算賠償金。
3、因超過一個月未訂立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資不納入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計算基數。
4、因用人單位的原因遲延轉移檔案,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失業保險金損失的,應按照《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確定給予勞動者賠償的數額;因檔案遺失,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可按照3-5萬元的標準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違反勞動法單位會受到什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shu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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