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又稱為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雇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
勞務派遣是我國企業雇傭的一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中實施。
勞務派遣有兩大優勢:
一是讓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突破就業限制。
二是在勞動合同管理、社會保險管理等方面為用人單位提供專業服務,降低管理成本。事實上,勞動者的工資和社會保險待遇也由用人單位承擔。他們支付的費用包括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和勞務費。
擴展資料:
勞務派遣公司經營服務的基本原則:
1、員工租賃
勞務派遣的實質是員工租賃,“派遣”一詞不適用于解釋勞務派遣業務活動的法律關系和業務特點。但是,“租賃”一詞可以概括勞務派遣的所有業務特征,合理解釋勞務派遣的復雜三方法律關系。
租賃和就業一樣,更適合于解釋勞動力和工作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以生產線合同為特征的勞務外包合作不適合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因為沒有租賃關系而不是勞務派遣。
2、同工同酬
根據現行法律制度,勞務派遣用工單位實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司局負責人證實,雖然勞務派遣工享有與用人單位職工同工同酬的權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會保險。
同工同酬可以簡單理解為同一職位、同一級別的員工應遵循相同的工資標準。然而,作為用人單位處理同工同酬的一種對策,卻容易被異化。
3、拒絕預付款
現行法律制度明確,在勞務派遣三方的法律關系中,用人單位應當實際承擔被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障費用。這是勞務派遣公司不墊付原則的法律依據,也就是說,勞務派遣公司不為用人單位墊付被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障費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堅持為用人單位支付上述費用的原則,就意味著將大大增加自身的經營風險。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雇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
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七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 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務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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