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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被退回,勞動派遣單位是不是可以解除合同?勞動法是否有規定?(退回勞務派遣公司算辭退嗎)

首頁 > 勞動人事2023-05-14 01:09:33

勞務派遣解除合同容易嗎

一、勞務派遣合同好解除么      勞務派遣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好解除。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及時告知用工單位。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被派遣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二、終止勞務合同有賠償嗎      視勞務協議約定。用人單位與離退休人員之間的勞務關系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等,故不存在賠償金,但可以要求違約金。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勞務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于《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于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三、解除勞務派遣合同要注意什么      用工單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及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構成的是,而非勞動合同關系。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可見,用工單位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只能是因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嚴重違紀違法,這樣勞務派遣單位就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將派遣關系中三方關系的解除情形納入規定之中,有利于解除勞務派遣合同情形的法定化、規范化,有利于關系的理清及爭議的處理,有利于構建、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益。

如何退回勞務派遣職工

由于《勞動合同法》將勞務派遣單位設置為最初與最終意義上完整的用人單位,退回機制就尤其重要。勞務派遣有兩種退回機制:第一種是用工單位退回后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第二種是用工單位退回后勞務派遣單位繼續保持勞動關系。第一種退回由于直接涉及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作出條件限定,即只有符合過錯性解除、醫療期滿解除、不能勝任解除等條件,用工單位退回后勞務派遣單位直接解除勞動關系。用工單位主體消滅或者用工單位由于客觀原因無法履行合同,也可以退回派遣職工。為了防止勞務派遣單位和實際用工單位濫用終止退回這一機制。《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勞務派遣中的勞動合同往往把期限規定為:實際用工單位辭退之日,就是本勞動合同終止之日。勞動合同如果這樣被認定終止,那么用工單位可以隨時退回勞動者,而勞務派遣單位也可以一分錢的經濟補償金都不支付。《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明確規定用工單位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才可以退回勞動者,勞動合同也不能約定終止條件。則以前的規定就因為直接違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而無效。用工單位提前退回勞務派遣職工,是否需要向勞務派遣單位或派遣職工承擔違約金,目前法律沒有規定,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和用工單位與派遣職工的協議執行。一般實務是這樣約定的:派遣職工被派遣時間每滿一年,補償費為一個月的借用費,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計算。補償費以派遣員工被撤回當月的借用費為計算標準。如果用工單位拖欠應當支付勞務派遣單位費用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照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解除勞務派遣協議,并要求用工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務派遣職工有六種過錯情形之一的,實際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務派遣職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將六種過錯情形規定為:(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工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進一步考察勞動者的情況;發現不符合用工條件的,有權在試用期內將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若超過試用期,用工單位不能再以此為由將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2)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勞動法》第四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它是根據《勞動法》中的各項勞動標準,結合實際需要而制定的更為具體;(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務派遣職工有兩種非過錯性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派遣職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一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出現了這兩種情況,實際用工單位可以將派遣職工退回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出現法定裁員情形及被收購兼并的,不能以此為依據將被派遣職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即用工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提前解除與被派遣職工的用工合同。用工單位因勞動者無過失而退回的情況僅限于勞動者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工作及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所以,女性派遣職工在懷孕、產假、哺乳期內,實際用工單位不可以將該員工退回。

勞務派遣合同的解除的條件

  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后,想要辭職,怎么解除勞務派遣合同,下面是由我為你整理的勞務派遣合同的解除的條件,歡迎大家閱讀!

  勞務派遣合同的解除的條件

  (1)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務派遣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勞務派遣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4)勞務派遣單位未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勞務派遣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被派遣勞動者權益的;

  (6)勞務派遣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勞務派遣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被派遣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勞務派遣各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本條是關于派遣關系中勞動合同解除情形的規定,這有利于解決實踐中勞務派遣中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解除權。即勞動者可以依勞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由于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有違法行為的,可以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務派遣合同(協議)

  用人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派遣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促進就業,滿足甲方的用人需求,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平等協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框架內建立勞務派遣合作關系。甲方將本企業所需勞動力交由乙方統一派遣。雙方經協商一致,就勞務派遣事宜簽訂以下協議:

  一、勞務派遣人員的條件和提供勞務的方式

  乙方按甲方要求招聘、錄用符合條件的人員,以勞務派遣的方式派往甲方(具體人數另約定)。

  二、勞務派遣人員的招錄與變更

  1.勞務派遣人員可由甲方自行面試、確認錄用,也可委托乙方進行招聘并交由甲方確定。派遣的勞務人員一經確定,甲、乙雙方應擬定《勞務派遣人員名單》,并簽字、蓋章,作為本合同的附件,由乙方與勞務派遣人員簽定勞動合同;

  2.甲、乙雙方按照商定對被派遣的勞務人員進行變更的,要相應更改《勞務派遣人員名單》,并須經雙方簽字、蓋章認可。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依法需要辭退的,甲方應提前35個工作日將辭退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負責與勞務派遣人員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甲方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3.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因病、工傷(含職業病)在醫療期內的,以及女性職工的“三期”期間,甲方不得通知乙方與其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甲方應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繼續履行用人單位的職責。

  三、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支付

  1.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標準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標準執行,實行同工同酬;

  2.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甲方應于每月 日前轉入乙方銀行賬戶。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清單,轉入每個勞務派遣人員的銀行工資卡賬戶內;

  3.甲方應做好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明細表,乙方根據甲方轉入的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足額發放和繳納;

  4.勞務派遣人員的每月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甲方如不能按期支付,以及乙方未能按期轉入工資卡賬戶,違約方應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總額5‰的比例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四、甲方權利與義務

  1.必須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合法規范用工,安排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的具體工作崗位,監督、檢查、考核勞務派遣人員完成工作的情況;

  2.對勞務派遣人員是否適合要求有最終決定權;

  3.勞務派遣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乙方:

  (1)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

  (3)嚴重工作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甲方要求勞務派遣人員進入公司前需身體健康,并根據甲方的要求提供健康證明,體檢不合格的人員退回乙方,乙方自行安排;

  5.甲方確因生產經營變化需減少或退回乙方勞務派遣人員時,應提前3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乙方。甲方須結算清本協議第六條第一項1、2、3款的費用,經甲、乙雙方商定后,由乙方負責辦理有關手續;

  6.因社保費用為提前申報,故甲方每月10日前應將社保費用增減情況通知乙方(如遇休息日及節假日應相應提前一日);

  7.確定和調整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務報酬標準;

  8.因甲方原因造成勞務派遣人員與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其經濟補償責任,由甲方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執行;

  9.對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

  10.對勞務派遣人員的職業道德規范、工作任務、技能培訓、應達到的工作要求、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應遵守的各項紀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義務;

  11.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必需的勞動條件、勞動工具和業務用品,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簡單的工廠醫療服務。

  五、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義務把甲、乙雙方簽定勞務派遣協議的事實告知勞務派遣人員,并且作為乙方和勞務派遣人員簽定勞動合同的其中一項條款;

  2.對甲方不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

  3.全面負責被派遣勞務人員的勞務用工管理、勞務糾紛處理與社保辦理,處理涉及勞動關系的所有事宜,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且提供給甲方備案;

  4.負責勞務派遣人員檔案管理,負責建立、接轉勞務派遣人員檔案;

  5.按合同條款規定派遣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到甲方工作。對于甲方按本合同相關條款停止派遣并退回乙方的勞務人員,乙方應予接收并負責處理與勞務人員

  之間的勞動關系等后續工作,盡量避免對甲方的正常生產運營造成不利影響;

  6.勞務派遣人員發生工作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相關保險條例妥善處理,并負責辦理申報和理賠事宜;

  7.對勞務派遣人員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應積極幫助甲方向勞務人員索賠,甲方提供必要的協助;

  8.乙方應指定專人定期到甲方處,了解勞務派遣人員的思想動態、工作表現、遵紀情況以及對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應盡力提供最佳服務;

  9.乙方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日常生活、工作的協調處理工作;

  10.勞務派遣人員應遵守甲乙雙方的規章制度,服從甲、乙雙方的工作安排與管理,因個人原因需要提前結束服務期的,應提前30日向甲、乙雙方同時書面申請。待批準并辦理完畢與甲方的移交手續后方可離職,其相關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

  六、費用的支付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勞務費用包括:

  (1)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務報酬;

  (2)勞務派遣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或實習生的意外險費用;

  (3)勞務派遣的服務管理費用;

  2.費用的標準:

  (1)甲方應支付的相關社會保險費用數額按雙方約定的標準,由乙方書面通知甲方;

  (2)不參加社會保險的實習生的 萬元額度的意外險保費,按每人一份年交額一次性劃入乙方指定銀行賬戶;

  (3)勞務派遣服務管理費標準:

  ①每人每月 元;

  ②按職工工資總額的 % 收取。

  3.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甲方于每月 日前將2項中(1)、(2)、(3)款規定的費用以 的方式支付給乙方。(其中:勞務人員的工資發放標準以甲方的工資清單為準;各項社會保險費如遇國家及睢寧縣政策調整,雙方也應依法及時調整;勞務派遣服務管理費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七、勞務派遣人員的日常管理

  1.勞務派遣人員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間,其日常管理工作、安全教育、月評、季評及年度考核等均由甲方負責落實;

  2.勞務派遣人員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間,享有甲方規定的福利、勞保、工作、學習、休息等待遇和評優、評先等權利。

  八、工傷事故處理

  1.甲方應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

  2.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甲方應積極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并且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承擔工傷認定申請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以及協調工作,甲方應積極配合。工傷認定申請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結束后,由甲方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承擔用人單位的義務,并按有關規定執行;

  3.因發生工傷而引起的所有費用,除社會保險機構按政策規定支付外,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支付,乙方負責辦理;

  4.勞務派遣人員發生工傷,在接受治療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甲方按月支付。

  九、勞務派遣協議的期限

  本協議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合同期滿甲、乙雙方無疑義,合同順延;合同期滿后甲、乙雙方一方提出異議,雙方協商解決。

  十、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其他

  1.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項條款。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期滿即終止。甲、乙任何一方如擬變更本合同內容或提前終止本合同的,都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并協商解決。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合同終止后,甲方仍繼續使用被派遣勞務人員的,則視為本派遣協議繼續有效,合同期順延,甲、乙雙方應當及時補辦派遣協議手續。

  3.甲乙雙方任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

  十一、爭議解決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解決。

  十二、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退回人力屬于辭退嗎

退回人力不屬于辭退,退回人力是用工單位將被派遣員工退回派遣公司,不屬于辭退,被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建立的不是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動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將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指揮、監督下從事勞動的新型用工形式。
勞務派遣具有如下特征:
(一)勞動者的雇傭和使用相分離。這是勞務派遣的最本質特征.在一般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直接雇傭和使用勞動者,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而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雖然與勞務派遣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卻是用工單位。
(二)勞務派遣中具有三個主體。由于勞務派遣中雇傭與使用勞動者的主體相分離,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存在三個主體:勞務派遣單位,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三個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由法律規定。一般而言,各國勞動法都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對勞動者單獨或連帶承擔一般勞動關系中的雇主義務。
(三)勞務派遣關系中存在一組合同。其中一個是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另一個是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務派遣協議。
裁員屬于辭退,辭職是主動離職。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員時不能和哪些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可以單方辭退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 【勞務派遣中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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