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是經濟性裁員的簡稱,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單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間依法進行的集中辭退員工的行為。實施經濟性裁減人員的企業,可以裁減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產生的富余人員。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所以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裁員的應該給予補償。公司裁員補償標準按照下列的要求補償: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裁員的相關知識: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法定條件有兩個,只要滿足其中一個條件即可以實行經濟性裁員:一是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法定整頓期間”指的是企業為了恢復清償債務的能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破產程序進行債務調整和企業整理的一種再建型破產制度。如企業經營不善,難以清償到期債務,就可能被債權人申請破產。如企業只是遇到暫時的困難,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就可以恢復清償能力,則企業可以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并由法院宣布進入整頓期。在我國整頓由被申請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并負責主持。如整頓期限結束,企業仍不能清償債務,則由法院宣告企業破產。“進入法定整頓期間”說明企業經營十分困難。二是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裁員。裁員是集中的辭退員工,所以某些與個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不在適用。同時由于裁員往往牽涉面較大,因此在程序上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采用列舉和概括相結合的方式,規定四種情形下企業可進行經濟性裁員:1.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的;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3.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 變更勞動合同 后,仍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因 勞動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 的。另外,經濟性裁員還有人數上的要求:一次性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才是經濟性裁員。如不符合法定人數要求,只能單個 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制糖廠的情況看,該廠目前已處于上述第2項的狀態,屬于“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情形,且擬裁減人數超過了20人,根據前述規定,該廠是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的。在進行經濟性裁員的具體操作中,單位要嚴格遵循下列程序:1.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3.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4.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 支付經濟補償金 ,并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裁員時,“老、弱、病、殘”員工一般不得裁減,包括: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病);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3.患病或者 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病);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弱);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齡 不足五年的(老)。同時,裁減人員時,還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2.與本單位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照料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另外,用人單位裁員后,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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