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權對員工進行罰款嗎
法律主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 》的相關規定可以回答企業有權對員工進行罰款處罰嗎這么問題,只有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實施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的機關,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權限,對違法者采取罰款等強制措施。而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不是行政執法機關,無權對職工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廢止后,企業行使處罰權的依據不復存在,如果企業仍將罰款作為對員工的懲處辦法,可能面臨相關條款被認定無效,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或者額外 支付經濟補償金 等一系列風險。因此,無論是從管理的有效性、實用性與科學性的角度來看,還是從合法性來看,用人單位都應當摒棄“罰款”這類簡單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選用風險更小更利于促進用工和諧的管理模式。那企業可以怎么辦呢?如:企業針對這種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應制定有效、完善的制度進行規范:首先,針對考勤問題,可以在工資構成中設置全勤獎來進行有效管理:若員工當月滿勤的情況下則可享受全勤獎;若員工當月出現遲到、早退、曠工等相關情形時,用人單位可扣除員工當月的全部或部分全勤獎。其次,針對員工遲到、早退、曠工的次數與時間設置不同程度的違紀處罰措施,并依法制定相關規章制度。若每人每月一次遲到分鐘或者每月三次以內累計遲到分鐘者,給予書面警告等類似條款,直至可視為嚴重 違反規章制度 并 解除勞動合同 。再次,對于違紀行為,還可以通過依法制定極具實際操作價值的績效考核制度進行管理。針對職工遲到、早退、曠工等各種小錯,在整體考核中規定一定權重,以考核結果來調整員工的晉升、工資、獎勵等。……
法律客觀:
《行政處罰法》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企業有權對員工進行罰款嗎?
無權。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罰款是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只能由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法律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機構行使。
用人單位并不是行政執法機關,無權對職工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可見,公司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勞動法提倡用人單位不能僅僅為了處罰職工就訂立規章制度,而應當依據勞動法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勞動者如有一般性違紀情況,應主要通過批評教育等來解決。如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其勞動合同。
擴展資料:
員工工作時出現過錯,公司想要處罰員工的,可以采取以下辦法:
1、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公司可以發放最低工資。
2、在員工手冊、規章制度中明確違紀處罰規定,并經公司員工同意。
雖然按規定公司沒有罰款的權利,但是可以在員工手冊或是規章制度中規定,一旦員工出現違紀情況,可以向員工說明違紀及處罰情況。不過,這些處罰規定必須向員工們公示,并經員工同意,否則對員工無效。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罰款至上”怎能調動員工積極性?
用人單位可以隨意對員工進行罰款嗎
用人單位不可以隨意對員工進行罰款。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下面我將為您詳細解答。一、用人單位可以隨意對員工進行罰款嗎 在以下不同情形,企業可通過內部管理的方式對職工的不同違規行為采取不同經濟處罰措施: 1、員工自身過錯造成企業經濟損失,企業可扣除員工工資以賠償損失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根據該規定,律師建議,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可明確企業經濟損失數額標準,即達到多少數額企業可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同時,律師提醒,企業每月扣除員工工資部分不得超過工資的20%,扣除總額則可超過20%,與損失數額相當。 2、員工違反企業規章制度,企業可降低其工資待遇。 除企業可通過扣除工資方式對員工過錯造成經濟損失進行處罰外,《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被用人單位處分并降低其工資待遇的,降低后的工資不得低于上海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該規定,企業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但是企業可根據內部實行的規章制度降低員工的工資待遇。律師建議,企業可在《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中明確員工違紀的具體行為,如幾次曠工、遲到或因過失造成企業損失達多少數額等即視為違反企業勞動紀律;此外還須明確降低工資的數額,如員工違紀不同程度業相應將減少多少績效獎金數額。
二、遭遇用人單位不公待遇可以舉報嗎 遭遇不公對待的,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救濟途徑解決: 第一,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其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以上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撤銷“辭退”通知,繼續回公司上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支付賠償金。 此外,律師提醒企業,并非所有違紀行為都不得低于上海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實踐操作中,對于遲到、曠工等未出全勤的違紀行為,企業可根據其實際情況降低其工資待遇,而無須考慮是否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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