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員工離職要求賠償培訓費
公司對全體員工組織培訓,要求每個員工簽訂協議,離職需賠償培訓費3000元,因為不簽訂會對工作有影響,所以只能簽訂,但總的培訓費多少并不清楚,請問如果離職的話,是否必須按協議的金額進行賠償嗎?在員工入職時,公司都會提供一系列的培訓,有職業培訓,也有素質培訓,因此,公司往往會與員工就培訓費用事宜作出約定,當員工提前辭職時,要返還相應的培訓費用。但員工提前離職不是一定要返還或賠償培訓費用的,是否需要支付培訓費用,應該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法律分析
如果公司因為其違反公司規定,解除之間所簽署的勞動合同或者離職,并不意味著培訓費用既不用繳納,兩者之間沒有邏輯上的因果關系。在實踐中,勞動合同有約定培訓費用的,員工提前離職要求賠償相應的培訓費。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也就是說,公司為員工提供了專項培訓,且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服務期限及違約金事宜的,員工提前離職時,就需要賠償公司相應的培訓費用。同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要求提前離職員工賠償培訓費用的,必須出具有效的憑證,否則員工是同樣可以不賠或適當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辭職后公司要求賠償培訓費,合理嗎
法律分析:不合理。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的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員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員工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法律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第三條, 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職工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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