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答:勞動者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適用12年經濟補償年限。否則,不適用12年的年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第一款: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二款: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三款: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七條有三款,每款都是相對獨立的規定,相對于第一款來說,第二款屬于特別規定。第二款是對勞動者月工資高于其所在的設區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情形予以的特別規定,即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能超過十二年適用的前提是勞動者月工資高于其所在的設區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未超過三倍的,不適用該款的規定,而是適用第一款的規定,即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的年限。
經濟補償金的最高年限是多少年
經濟補償金的最高年限取決于以下幾個因素:
一、在公司的服務年限;
二、用人單位是否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
三、月工資是否高于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
從以上三點可以看出,經濟補償的年限是個性化的,那么針對以上三點,我們一一展開分析: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也即在公司服務多少年,就應該有多少年的年限。
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還有這樣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即出現以上三種情況,可以申請多1個月的補償月份。
三、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即如果月工資高于當地市平工資三倍,最高年限只能認定十二年。
相關推薦:
法定陪產假有多少天(法定陪產假期多少天)
工傷認定表如何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職業病名稱怎么填)
最新退伍軍人補貼政策(軍人退伍后有什么政策)
辭退職工的條件有哪些(員工開除的條件)
沒簽合同的試用期有效嗎(沒簽合同的試用期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