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解答
員工的曠工天數達到公司規定的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程度的,公司就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一般員工連續曠工三天或者累計曠工十五天的,公司可以依法與其解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曠工多少天可以辭退
一般勞動者連續曠工三天,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具體期限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決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務員曠工及其行政處理,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
(一)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歸的。
(三)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工作的。
曠工連續十五天以內或一年累計三十天以內的,不發年度獎金。
曠工連續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
員工曠工的處理方法:
曠工會如何處理國家是沒有統一的標準的,一般就要看公司的規章制度是怎么樣的,一般對于無故的曠工可以給予扣除工資的處罰,同時曠工的時間比較久的話,那么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曠工辭退的程序:
1、確定合法的辭退依據;
2、通知被辭退人員相關情況,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3、按離職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等相關手續,結清工資;
4、給勞動者辦理社保停繳等手續,并在人事臺帳上進行備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法中沒有明確規定連續曠工幾天解除勞動合同。連續曠工幾天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通常出現在企業的規章制度中,企業的規章制度必須經過合理合法的流程(包括公示和培訓等方式),如果企業規章制度明確合理合法,并且企業舉證員工的確違反了相關制度,才可以依據制度對員工進行解除勞動合同的操作,否則解除勞動合同行為視為違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特別提示:用人單位須對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提供證明;(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特別提示:用人單位須證明規章制度以公布及勞動者系嚴重違紀;(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提示:系刑事責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勞動教養。 預告解除 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因患病或負傷解除: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特別提示:此中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提前30天通知。(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特別提示:此中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提前30天通知。且用人單位須先行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特別提示:此中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提前30天通知。工作地點重大調整即可適用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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