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員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公司裁員辭退員工補償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非法裁員的,要支付賠償金,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賠償。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工單位辭退員工怎么補償i?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時,需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不續簽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包括:員工不適應工作需要被辭退、員工因企業變更被辭退、員工因企業經濟性裁員被辭退等。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在崗工人月工資 × 在崗工齡年數 × 補償倍數。補償倍數由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一般為 1 至 2 倍。但最高不得超過 12 個月的工資。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與員工協商達成協議,約定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時,需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操作,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否則可能面臨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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