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的類型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①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②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2)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務合同內容具有任意性的特點。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自愿原則進行。(3)勞動合同必須約定的事項
包括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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