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涉嫌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我國現在已經是法制社會,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應當履行的責任和義務,同時也是員工的應當享受的權利。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規范勞動用工關系是用人單位依法治企的必然要求,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利益都可以起到保護作用。
簽勞動合同的作用
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書面文件,同時也是規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責任、義務和權利的重要依據。不簽勞動合同,將給企業形象的樹立,促進企業做大做強,依法治企,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帶來嚴重的影響。
企業不及時與職工訂立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甚至于直接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依據:1、《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客觀:我們知道,籌備中的公司不是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不是法人主體?!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企業指的是從事生產、流通或服務性活動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經濟單位。籌備中的公司是獨立核算的單位,但還沒有開始從事實質性的經營活動,因此不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指的是雇工在7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顯然籌備中的公司也不是個體經濟組織。那么籌備中的公司就不是用人單位了嗎?按照公司的理論,籌備中的公司的責任由負責其籌備的發起人承擔,一旦公司成立,發起人在籌備過程中的行為即被追認為公司的行為,但是如果公司未能成立,發起人應該對籌備過程中的一切債務負責。由此我們認為,籌備中的公司不是用人單位,發起人才是用人單位。發起人可以以個人的名義雇傭員工并形成勞動關系。一旦公司成立,則發起人雇傭員工的行為也就被視為是公司雇傭員工的行為。員工成為公司的雇員。反之,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則發起人仍須對員工負責,承擔一切用工責任。因此,員工有權要求籌備中的公司以書面的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并要求發起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由于公司營業執照尚未拿到,公章也沒有,因此不需在勞動合同上蓋章。但員工應該注意,一旦公司取得了營業執照,公司就應在勞動合同上加蓋公司的公章,作為對這次雇傭行為的追認,從而使發起人的個人行為成為公司的法人行為。
一、勞動合同的訂立有哪些規定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民法典》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不明確的解決】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的種類】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勞動合同種類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單項勞動合同
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具體包括。
第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第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的號碼。
第三、勞動合同期限。
第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勞動報酬。
第七、社會保險。
第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以上的內容就是與勞動合同的訂立有哪些規定相關的內容,對于勞動合同的訂立首先是要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如果時間還沒滿要重新制定一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相互選擇和平等協商,就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達成一致協議。并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從而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采用一定的形式?!秳趧臃ā返?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秳趧雍贤ā返?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應以書面形式。但是沒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是不是不能成立或者是無效呢?應該看到的是,首先,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夠成立勞動合同,而書面形式只是作為成立勞動合同的證據存在,證明雙方當事人訂立了勞動合同。其次。書面形式并非體現丁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是國家意志。純粹是為了避免勞動爭議糾紛,同時其作用還在于使得勞動合同鑒證環節更為便捷。此外,還可以使勞動合同備案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不法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條款,從而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勞動合同法》并沒有規定違反書面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是不成立,所以,更為可行的方案就是,將書面形式看做用于證明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據,而并非將書面形式作為勞動合同訂立的惟一形式。除了書面形式之外,還可以訂立口頭形式和默示形式的勞動合同,例如我國《勞動合同法》第69條的規定。實質上,我國《勞動合同法》也是采納了將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作為勞動合同存在的證據。首先,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l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即勞動者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應該采取的形式是書面形式。同時,該條第2款還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達成合意,訂立勞動合同時,如果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的,并非合同當然無效,而是給予一個期限,要求雙方當事人在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這些表明,書面形式并非勞動合同的成立要件或者是生效要件。需要指出的是,用工之日和勞動合同關系的建立之日并非同一概念,用工之日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之間約定的開始由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勞動關系建立之日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訂立勞動合同之日。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時起超過1個月不和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那么就要對用人單位采取懲罰措施。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同時,《勞動合同法》還對用人單位在用工的同時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支付標準進行了規定,也即第1l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此外,作為一般訂立勞動合同應該采用書面形式的例外,我國《勞動合同法》對于非全日制用工,采取的是可以訂立口頭形式的勞動合同,即《勞動合同法》第69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這進一步證明了書面形式的證據效力。13.臨時性、季節性用工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嗎?1996年發布的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臨時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規定:《勞動法》實施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的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I臨時性崗位上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所以,用人單位臨時性、季節性用工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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